普通护照如何加注?
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在办理普通护照后,另行申请曾持照加注的。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换发普通护照加注。
申请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原普通护照;
3.与申请加注相关的证明材料(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或户口簿);
4.交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交验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户口簿。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复印件;
6.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1.2.3.4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加注的意见;
7.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加注的意见.
备注:属于“不再重复受理证照”的材料从电子证照库提取,可免提交证照。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制证——发证(可选择窗口领证或快递寄证)
法定办理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七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说明:1.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 2.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3.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4.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30日。)
发放证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加注
收费标准:无
投诉电话:12345
咨询电话:12367、0598-3600419
办公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
办公地址:永安市巴溪大道1111号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出入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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