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要办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如何申请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森林法》规定: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申请办理林地占用程序 :
①.《使用林地申请表》;②.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③.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④.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⑤.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⑥.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森林公园的,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应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在报告中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⑧.存在非法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依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由用地单位凭以上材料按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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