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食用明知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有哪些处罚?

日期:2022-11-08 14:42 来源:永安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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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8月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禁止非法销售、购买、加工、食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非法销售、购买、加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对食用明知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对食用者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但食用人工养殖并经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可食用的野生动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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