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制造、销售、使用野生动物猎捕工具行为有哪些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8日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制造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400元~4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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