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日期:2022-11-08 10:29 来源: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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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

  具有永安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 

  缴费档次: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设200元至5000元14个缴费档次,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4000元(200元)、5000元(200元)。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缴费方式: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费缴纳、补缴以及缴费档次变更、扣款账号变更等业务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其中缴费渠道有:通过银行卡代扣、闽税通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进行缴费。 

  三、待遇申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足额缴费到账并办理待遇申请手续审批后的次月,按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月领养老金总额=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4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正常缴费年限计算,长缴多得。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除以139计发。 

  四、注销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居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 个月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如有重复领取多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 

  五、注意事项 

  (1)缴费要及时。政府对每年正常缴费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对特殊身份人群给予代缴及补贴,如果当年没有正常缴费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补缴的,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和代缴等各项优惠政策。 

  (2)申报要及时。对于60周岁到龄人员延迟办理待遇申请的,从其申报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到龄至延报的时间不予补发养老金;参保居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亲属)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养老金的,应及时退回;养老金领取人员服刑的,其亲属应及时向村(社区)委员会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养老金;且服刑期间不能参与调待。 

  六、相关规定 

  如有死亡冒领、重复领取待遇、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待遇及其他欺诈骗保的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及时到村(社区)委员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退回业务,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照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永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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