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以及《福建省物委、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号)。根据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公证收费中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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