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的规定、审批程序和规定有哪些?
▲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的规定:
①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程序:
①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②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登记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③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必须:
①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③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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