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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6日 星期日

中共永安市委组织部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 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永安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民〔2021〕26号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12号)和《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三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民〔2020〕105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永安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安市委组织部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   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日

   

永安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治理的需要,扎实推行近邻党建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居民满意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永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以及我市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落实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志愿互助等服务。

  (四)协助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完成党委、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专职成员交叉任职。社区配备工作者一般不少于5人,综合社区人口数量、辖区面积和服务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职数,常住人口1000户以下的社区安排5—7名工作者;1000户至3000户的社区安排7—9人;超过3000户且流动人口多、工作任务较多的社区,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增加1—2人,最多不超过11人。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城市基层党务工作者,纳入社区工作者统一管理。

   第二章 选任和招聘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确有必要时,街道(镇)党(工)委可以调动或指派社区党组织负责人。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组织招聘时,应将招聘方案报三明市委组织部、三明市民政局备案审核后,方可实施。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心责任心强;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本市户籍,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具备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注重从持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者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专业人才中选任或者招聘社区工作者。对于获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招聘时可以适当加分。对于政治素质好、工作热情高、服务能力强,在居民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本社区党员、小区党支部书记、退役军人、在我市服役的正营或副团职军人的配偶、社会组织负责人等,经街道(镇)推荐,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参加社区工作者选任或者招聘。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健全完善初任培训、岗位培训、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体系,使培训工作与任职年限、岗位变化、职务晋升等紧密衔接,确保人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跟上时代步伐。

  第十条  每年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至少培训1次,其他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1次,每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并通过组织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其履职尽责、服务居民、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称补贴。新选任和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45周岁以下和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在5年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与所在街道(镇)或社区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与社区“两委”组织任期一致。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退出社区工作岗位,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三条  街道(镇)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各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须经街道(镇)研究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全科社区工作者”服务模式,实现“一专多能、全科全能”,推行社区坐班值班、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居民夜谈”等制度,密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最大程度满足服务居民群众需求。

  第十五条  以街道(镇)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学习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报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社区党组织书记由市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调整时,本街道内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调整并报市社区办备案。跨街道调整的需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建制镇社区调整到城区的需要服务满5年方可申请并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居民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年度绩效考核。重点加强日常考核评价,定期记录社区工作者的日常表现、重点工作开展、服务对象评价、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事等方面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各街道(镇)制定。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0%。作为社区工作者绩效工资、年终绩效、奖励惩戒、岗位调整、薪酬调整、续签与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工作年限。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工作年限核查认定由街道(镇)负责。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任职工作年限等,设置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工作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报酬系数。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动态增长、定期调整机制。在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参照当地事业岗位管理十级职员落实相应待遇。社区工作者(主任、副书记及副主任、委员及居家养老专员)的薪酬待遇起始标准按照当年度我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聘为十级职员应发工资的80%、75%、70%确定。以上社区工作者薪酬(含五险一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其中90%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10%列入街道(镇)财政预算,由街道(镇)拨付。

  具体薪酬计算公式为:当年度我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聘为十级职员应发工资×岗位执行比例×岗位等级对应的报酬系数。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职业津贴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占社区工作者报酬总额的80%;绩效工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占社区工作者报酬总额的20%;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和300元职业津贴。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并随着岗位变动、社区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等情况相应调整。绩效工资可根据考核情况,坚持月、季、年考核相结合,并根据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情况,适当拉开差距。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由各街道(镇)自行制定社区工作者加班补贴办法,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工龄补贴按照20元/年执行。同时社区工作者年终绩效总额参照事业单位动态标准的60%发放,由街道(镇)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以上经费由各社区自筹。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补充的社区组织运转保障机制,市财政预算安排每个社区每年工作经费平均不低于10万元(含省级补助资金)。市民政局按照每个社区8万元的标准直接拨付到社区作为工作经费,剩余工作经费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给各社区。探索由街道整合社区自有资产按照规划用途进行招标运营,收益作为社区工作经费。鼓励社区吸纳慈善、公益等社会投入。

  第二十五条  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取得本科学历学位的可提高1级,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可提高2级,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可提高3级。只取得本科、硕士、博士学历证书的,社区工作年限分别视同增加1年、3年、5年。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交基数,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享受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假期以及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街道(镇)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七条  交叉任职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报酬。

  第二十八条  通过选任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从当选次月起按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发放报酬。通过招聘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期间报酬按拟定岗位等级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岗位等级确定报酬。

  第二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确定、报酬待遇核定,由组织、民政、人社部门共同负责。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报酬,由各街道(镇)负责核算,根据个人档案、当选任职情况等确定。经街道(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民政部门汇总,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经费。

  第三十条  对曾在社区工作并离职,后通过招聘程序重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年限重新计算。社区工作年限计算以任职年限为准,即从正式选任或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2021年1月1日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社区工作者,其退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注重优先从招聘的社区工作者中依法选任社区“两委”专职成员。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上级部署安排,对符合要求的表现优秀、群众公认的在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列入从优秀社区主干中招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按规定程序择优招聘为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十四条  根据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积极做好从优秀社区主干中招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定期宣传一批优秀社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社区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注重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

  第三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表现突出的,或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扬的,当年度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比例限制。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分别高定3个、2个、1个等级,表彰奖励可累加。已达到本岗位最高等级的社区工作者,所在社区获得全国、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或全国、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市社区办批准后,社区工作者当年度一次性分别多发放2个月和1个月的薪酬工资。

  根据受教育程度或者表彰奖励提高等级的,按就高原则处理,最多为3级。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  社区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因工作失职,造成居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害或给社区造成恶劣影响的;(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或文件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选任的社区工作者辞职申请,按照选举有关规定办理;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辞职申请,由街道(镇)在其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得辞去职位。未获批准前,社区工作者不得自行离职。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社区工作者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市级层面由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具体负责,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街道(镇)应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试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报酬系数对照表

  

附件

      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报酬系数对照表

岗位等级

  正职

   副职

 工作人员

报酬系数

18级

34年及以上

   

1.34

17级

31-33年

   

1.32

16级

28-30年

   

1.30

15级

25-27年

34年及以上

 

1.28

14级

22-24年

31-33年

 

1.26

13级

19-21年

28-30年

 

1.24

12级

16-18年

25-27年

34年及以上

1.22

11级

13-15年

22-24年

31-33年

1.20

10级

10-12年

19-21年

28-30年

1.18

9级

7-9年

16-18年

25-27年

1.16

8级

4-6年

13-15年

22-24年

1.14

7级

3年及以下

10-12年

19-21年

1.12

6级

 

7-9年

16-18年

1.10

5级

 

4-6年

13-15年

1.08

4级

 

3年及以下

10-12年

1.06

3级

   

7-9年

1.04

2级

   

4-6年

1.02

1级

   

3年及以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