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供群众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五条 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视反馈需要采取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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