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510-1200-2022-00031 文号永政安〔2022〕6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8-30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510-1200-2022-00031
文号 永政安〔2022〕6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8-30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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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矿山安全检查百日大会战工作目标任务,充分吸取甘肃景泰“7·23”重大煤矿事故和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7·25”事故教训,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常抓不懈的思想观念,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党的二十大召开营造安定稳定的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会商机制 

  成立由公安、工信、应急、自然资源、供电等部门组成的矿山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协调、密切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办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对打非治违巡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民爆物品使用监管 

  针对民爆物品使用管理的日常巡查、安全检查、许可审批、情况通报等工作环节,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专业爆破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范围:露天矿山有禁采区必须树立禁爆警示牌;地采矿山标注许可水平中段,防止在未取得行政许可范围和未经审批的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公安部门掌握的民爆物品使用量信息应与应急、工信等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开采量、掘进量数据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和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超量开采、违规爆破、私藏截留民爆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稳步推进安全监管科技赋能 

  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部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GNSS、井下测量对辖区内矿山(点)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利用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视频监控,分析研判矿井存在风险和隐患,根据隐患问题进行分类指导,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完成整改。 

  四、试行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7号)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实后由市应急局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所需资金列入该局年度预算)。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着力将非法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采矿风险。 

  五、强化矿产品运输流通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路网卡扣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车辆运输监控,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明察暗访形式对各主要路口进行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品准运管理制度;公安、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联合对矿产品跨县流通加强执法;应急、工信部门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和源头超载运输现象的矿山企业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交通运输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非法采矿和超载行为要主动移送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构建完善共管共治工作格局 

  各部门要在法律法规规定职责范围内,继续完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主动履行本规定未明确的工作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各类线索来源,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主要涉及部门、乡镇街道的分工安排: 

  (一)公安局。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负责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对无证矿山和其他非法矿山不得供应民爆物品,对停产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加强对全市涉爆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应急管理局。负责持采矿证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持采矿证非煤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查处。 

  (三)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矿监督管理,负责认定取得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从严查处“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密防控事故。 

  (四)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及破坏性采矿等行为;对非法违法矿山、矿点、矿井,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矿产资源领域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财政局。负责财政预算保障,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负责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预算。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依法公示矿山企业信息。 

  (八)供电公司。负责入网矿山企业“三证”审核,统计矿山企业每月用电量,加强涉网设备安全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做好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发现用电异常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防止非法违法矿山转供电。落实政府关闭矿井停电措施,按规定办理变压器停运或销户手续,解除电气联接。 

  (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和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做好矿山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执行矿山检查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督促矿山企业隐患整改落实。结合“山长制”“林长制”“田长制”、非煤地下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制度,以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网格督导员工作的通知〉》(永政安办〔2022〕34号)将矿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纳入乡镇(街道)、村主干考核内容,落实职责到村组,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优势,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各部门提请关闭取缔的非法采矿点及时予以关闭取缔。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矿山安全检查百日大会战工作目标任务,充分吸取甘肃景泰“7·23”重大煤矿事故和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7·25”事故教训,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常抓不懈的思想观念,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党的二十大召开营造安定稳定的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会商机制 

  成立由公安、工信、应急、自然资源、供电等部门组成的矿山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协调、密切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办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对打非治违巡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民爆物品使用监管 

  针对民爆物品使用管理的日常巡查、安全检查、许可审批、情况通报等工作环节,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专业爆破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范围:露天矿山有禁采区必须树立禁爆警示牌;地采矿山标注许可水平中段,防止在未取得行政许可范围和未经审批的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公安部门掌握的民爆物品使用量信息应与应急、工信等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开采量、掘进量数据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和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超量开采、违规爆破、私藏截留民爆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稳步推进安全监管科技赋能 

  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部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GNSS、井下测量对辖区内矿山(点)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利用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视频监控,分析研判矿井存在风险和隐患,根据隐患问题进行分类指导,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完成整改。 

  四、试行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7号)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实后由市应急局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所需资金列入该局年度预算)。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着力将非法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采矿风险。 

  五、强化矿产品运输流通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路网卡扣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车辆运输监控,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明察暗访形式对各主要路口进行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品准运管理制度;公安、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联合对矿产品跨县流通加强执法;应急、工信部门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和源头超载运输现象的矿山企业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交通运输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非法采矿和超载行为要主动移送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构建完善共管共治工作格局 

  各部门要在法律法规规定职责范围内,继续完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主动履行本规定未明确的工作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各类线索来源,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主要涉及部门、乡镇街道的分工安排: 

  (一)公安局。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负责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对无证矿山和其他非法矿山不得供应民爆物品,对停产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加强对全市涉爆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应急管理局。负责持采矿证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持采矿证非煤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查处。 

  (三)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矿监督管理,负责认定取得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从严查处“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密防控事故。 

  (四)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及破坏性采矿等行为;对非法违法矿山、矿点、矿井,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矿产资源领域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财政局。负责财政预算保障,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负责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预算。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依法公示矿山企业信息。 

  (八)供电公司。负责入网矿山企业“三证”审核,统计矿山企业每月用电量,加强涉网设备安全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做好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发现用电异常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防止非法违法矿山转供电。落实政府关闭矿井停电措施,按规定办理变压器停运或销户手续,解除电气联接。 

  (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和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做好矿山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执行矿山检查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督促矿山企业隐患整改落实。结合“山长制”“林长制”“田长制”、非煤地下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制度,以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网格督导员工作的通知〉》(永政安办〔2022〕34号)将矿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纳入乡镇(街道)、村主干考核内容,落实职责到村组,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优势,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各部门提请关闭取缔的非法采矿点及时予以关闭取缔。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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