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510-1200-2023-00014 | 文号 | 永应急〔2023〕1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3-10 | |||||||||
标题 |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非煤露天矿山专项安全整治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510-1200-2023-00014 | |||||||||||
文号 | 永应急〔2023〕1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3-10 | |||||||||||
标题 |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非煤露天矿山专项安全整治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乡镇(街道)安办(安监站)、自然资源所,各非煤矿山企业:
根据2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防范视频会议和2月27日全省全市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6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要求,为深刻吸取内蒙古新井煤业露天煤矿“2·22”边坡重大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非煤露天矿山开展专项安全整治行动,成立检查组进行安全整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3月31日。
二、检查组人员
组 长:上官正东 市应急局总工程师
组 员:葛 鲁 市应急局矿山科科长
高上迪 市自然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俞志斌 市应急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詹国勇 市应急局矿山科副科长
三、检查内容
(一)边坡高度、角度和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包括生产作业边坡和终了边坡。
(二)终了边坡是否按设计要求留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三)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是否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四)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是否建立边坡在线监测系统,并且运行正常。
(五)矿山是否在越界开采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市非煤露天矿山应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特点,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认真制定自查方案,细化自查内容,全面、系统、深入开展自检自改和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形成材料备查。
(二)以执法促整改。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违法企业。要根据不同矿山实际情况,有针对性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跟踪落实,要求企业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强化结果运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的,要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通过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附件:非煤露天矿山边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表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0日
(主动公开)
附件
非煤露天矿山边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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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管理方面 |
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露天2人、小型采石场1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在岗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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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露天2人,小型采石场1名)。技术人员未在企业参加保险。 |
||||
3.超批准矿区范围、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
||||
4.在批复的建设周期内未完成建设。 |
||||
5.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
||||
6.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 |
||||
二、技术管理方面 |
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 |
|||
2.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
||||
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 |
||||
4.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 |
||||
5.存在废弃巷道、采空区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
||||
6.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上场。 |
||||
三、边坡管理方面 |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 |
|||
2.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或者通过变更设计改变坡度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等参数,导致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降低。 |
||||
三、边坡管理方面 |
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企技术措施。 |
|||
4.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
||||
5.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
||||
6.未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不能保证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名入坑人员。 |
||||
四、钻爆管理方面 |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
|||
2.未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未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
||||
五、露天运输管理方面 |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
|||
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
||||
3.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进入露天采场。 |
||||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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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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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安办(安监站)、自然资源所,各非煤矿山企业:
根据2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防范视频会议和2月27日全省全市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6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要求,为深刻吸取内蒙古新井煤业露天煤矿“2·22”边坡重大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非煤露天矿山开展专项安全整治行动,成立检查组进行安全整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3月31日。
二、检查组人员
组 长:上官正东 市应急局总工程师
组 员:葛 鲁 市应急局矿山科科长
高上迪 市自然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俞志斌 市应急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詹国勇 市应急局矿山科副科长
三、检查内容
(一)边坡高度、角度和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包括生产作业边坡和终了边坡。
(二)终了边坡是否按设计要求留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三)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是否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四)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是否建立边坡在线监测系统,并且运行正常。
(五)矿山是否在越界开采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市非煤露天矿山应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特点,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认真制定自查方案,细化自查内容,全面、系统、深入开展自检自改和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形成材料备查。
(二)以执法促整改。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违法企业。要根据不同矿山实际情况,有针对性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跟踪落实,要求企业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强化结果运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的,要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通过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附件:非煤露天矿山边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表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0日
(主动公开)
附件
非煤露天矿山边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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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管理方面 |
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露天2人、小型采石场1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在岗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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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露天2人,小型采石场1名)。技术人员未在企业参加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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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批准矿区范围、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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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批复的建设周期内未完成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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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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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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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管理方面 |
1.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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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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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剥严重失调未采取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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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布置多作业点组织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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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在废弃巷道、采空区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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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排土场未纳入设计范围或者与设计不符;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剥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回采利用排上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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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边坡管理方面 |
1.未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擅自进行台阶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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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或者通过变更设计改变坡度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等参数,导致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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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边坡管理方面 |
3.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未采取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发现边坡变形、滑坡征兆,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企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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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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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和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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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不能保证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名入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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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钻爆管理方面 |
1.钻孔、爆破作业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未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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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未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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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露天运输管理方面 |
1.运输道路等级、宽度、坡度和车挡,以及运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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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道路过窄,不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和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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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部运输等社会车辆进入露天采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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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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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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