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1-00011 文号永市监食〔2021〕2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5-06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1-00011
文号 永市监食〔2021〕2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5-06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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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根据省、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民生,要以防范食品风险为目标,紧盯高风险食品、高风险指标、高风险区域等安全问题,排查隐患,增强食品抽检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等情况安排我市抽检总量不少于1237批次。

  二、工作原则

  (一)瞄准问题产品。监督性抽检突出“三重”,即重在不重复、重在重点环节、重在不合格率,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聚焦群众“米袋子、菜篮子”等大宗消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聚焦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聚焦校园周边、城乡接合部、农村、夜市食品摊点和网络销售等重点区域环节开展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其产品依法核查处置和实施跟踪抽检。

  (二)检管相互推动。充分发挥抽检监测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针对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监督抽检或专项抽检;通过抽检监测发现重点风险隐患,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监督抽检结果公开,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企业法人对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

  (三)抽样广泛覆盖。对市场销售的33大类食品品种,对城市、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抽检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重点品种,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及周边、大型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网络和进口食品。

  (四)抓住抽样重点。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重点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普通食品及生鲜乳以及“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同时积极配合国家总局和省、市局在我市辖区内安排的国抽、省抽、市抽产品抽检实施工作。

  二、任务安排

  2021年共计划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237批次,其中普通食品监督抽检任务877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360批次,具体分配详见附件1。如省、市局另有要求或日常监督专项整治业务需求,部分食品种类因企业停产等因素导致抽不到样品的,抽检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一)普通食品抽检任务

  共安排普通食品监督抽检任务877批次。其中生产环节107批次、流通环节650批次(其中液态奶、酸奶、奶粉及含乳食品4个品种各1批次,其他乳制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蛋白质含量、三聚氰胺、致病菌;稽查及专项抽检80批次)、餐饮环节120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为我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生产企业、获得小作坊核准证的在产食品加工小作坊、餐饮单位、食品批发单位,主要侧重对风险较高食品进行抽检。

  2.抽检品种和项目

  生产环节食品种类包括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饮料、速冻食品、调味品、罐头、糕点、豆制品等食品大类,覆盖我市生产的所有食品细类(见附件2),抽检项目主要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和产品明示标准执行。

  流通环节食品种类主要为在我市辖区销售量大,覆盖面广,以及往年来在各类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较突出、群众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品种类(见附件3),抽检项目主要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和产品明示标准执行,重点突出既往发现问题集中的重金属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农药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指标。

  餐饮环节食品种类主要为往年来监督抽检发现问题较突出、群众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品种类(见附件4),抽检项目主要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执行。

  3.抽检时间和频次。监督抽检原则上应全年均衡开展,季节性生产销售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5天完成抽检工作。专常结合项监督抽检按照具体整治文件和日常监督执法办案需要灵活开展。

  (二)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1.抽样场所。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夜市食品摊点等经营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加大对区域内规模、销量较大以及地方特色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

  2.抽检品种和项目。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尤其是区域内规模、产量较大以及地方特色的食用农产品。在检验项目上,结合既往抽检监测发现问题及用药等情况而确定,重点检测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具体食用农产品和抽检项目分配见附件2。

  3.抽检时间和频次。食用农产品抽检原则上全年均衡开展,根据当地食用农产品交易场所的数量、消费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并按月为周期对当地市场销售量大的食用农产品实施抽检。

  三、组织实施

  (一)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遴选具备法定资质、抽检实力强的承检机构承担本级抽检任务,并加强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的跟踪督促、检查、考核。

  (二)抽样检验要求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承检机构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实施抽样,履行法定手续;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抽样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客观、公正和准确。承检机构出具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前必须进行复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抽检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将食品抽检数据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对检验过程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我局。

  (四)核查处置

  各单位在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送达企业进行确认。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同时,应同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主动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对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原料要现场查验控制情况,封存有关台账,固定证据;对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要追查生产、种养殖源头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出高风险项目以及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问题的,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的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三明市局。

  (五)信息公布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信息,每月不少于一次(原则上每周公布一次)。公布范围应包括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和普通食品抽检任务;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或市、县)、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风险解读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食品抽检工作由食品生产流通科牵头组织开展,其他单位配合完成,要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做好衔接配合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相关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状态确认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要配合省、市局做好辖区内被抽检产品信息公示前的核实工作。

  在抽样过程中,发现“三无”产品或者拒绝配合等情形的,各监管所要及时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

  样品抽取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纪律执行,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照片。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冷藏、冷冻类样品,在抽样时应核实样品贮存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抽样过程中,从外观上发现样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样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辖区监管所。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需要检验微生物项目的冷藏、冷冻样品,应当采用具备符合温湿度控制条件的专门车辆运输、贮存,不得采用快递寄送的方式;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要定时对环境温度进行记录,并尽快交接至承检机构实验室。

  (三)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篡改检验原始记录、编报虚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检验数据、结果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加强承检机构的管理考核

  对承担本部门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可适时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结果报送情况、纪律执行情况等,确保抽检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五、其他事宜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局有关科室联系。

  食品生产流通科联系人:余成广 联系电话:3622776

  餐饮科联系人:杨仁清      联系电话:3622775

  附件:1.永安市食品监督抽检任务总表

  2.永安市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任务表

  3.永安市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任务表

  4.永安市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任务表

  5.永安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表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根据省、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民生,要以防范食品风险为目标,紧盯高风险食品、高风险指标、高风险区域等安全问题,排查隐患,增强食品抽检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等情况安排我市抽检总量不少于1237批次。

  二、工作原则

  (一)瞄准问题产品。监督性抽检突出“三重”,即重在不重复、重在重点环节、重在不合格率,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聚焦群众“米袋子、菜篮子”等大宗消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聚焦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聚焦校园周边、城乡接合部、农村、夜市食品摊点和网络销售等重点区域环节开展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其产品依法核查处置和实施跟踪抽检。

  (二)检管相互推动。充分发挥抽检监测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针对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监督抽检或专项抽检;通过抽检监测发现重点风险隐患,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监督抽检结果公开,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企业法人对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

  (三)抽样广泛覆盖。对市场销售的33大类食品品种,对城市、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抽检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重点品种,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及周边、大型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网络和进口食品。

  (四)抓住抽样重点。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重点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普通食品及生鲜乳以及“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同时积极配合国家总局和省、市局在我市辖区内安排的国抽、省抽、市抽产品抽检实施工作。

  二、任务安排

  2021年共计划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237批次,其中普通食品监督抽检任务877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360批次,具体分配详见附件1。如省、市局另有要求或日常监督专项整治业务需求,部分食品种类因企业停产等因素导致抽不到样品的,抽检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一)普通食品抽检任务

  共安排普通食品监督抽检任务877批次。其中生产环节107批次、流通环节650批次(其中液态奶、酸奶、奶粉及含乳食品4个品种各1批次,其他乳制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蛋白质含量、三聚氰胺、致病菌;稽查及专项抽检80批次)、餐饮环节120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为我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生产企业、获得小作坊核准证的在产食品加工小作坊、餐饮单位、食品批发单位,主要侧重对风险较高食品进行抽检。

  2.抽检品种和项目

  生产环节食品种类包括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饮料、速冻食品、调味品、罐头、糕点、豆制品等食品大类,覆盖我市生产的所有食品细类(见附件2),抽检项目主要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和产品明示标准执行。

  流通环节食品种类主要为在我市辖区销售量大,覆盖面广,以及往年来在各类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较突出、群众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品种类(见附件3),抽检项目主要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和产品明示标准执行,重点突出既往发现问题集中的重金属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农药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指标。

  餐饮环节食品种类主要为往年来监督抽检发现问题较突出、群众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品种类(见附件4),抽检项目主要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执行。

  3.抽检时间和频次。监督抽检原则上应全年均衡开展,季节性生产销售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5天完成抽检工作。专常结合项监督抽检按照具体整治文件和日常监督执法办案需要灵活开展。

  (二)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1.抽样场所。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夜市食品摊点等经营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加大对区域内规模、销量较大以及地方特色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

  2.抽检品种和项目。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尤其是区域内规模、产量较大以及地方特色的食用农产品。在检验项目上,结合既往抽检监测发现问题及用药等情况而确定,重点检测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具体食用农产品和抽检项目分配见附件2。

  3.抽检时间和频次。食用农产品抽检原则上全年均衡开展,根据当地食用农产品交易场所的数量、消费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并按月为周期对当地市场销售量大的食用农产品实施抽检。

  三、组织实施

  (一)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遴选具备法定资质、抽检实力强的承检机构承担本级抽检任务,并加强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的跟踪督促、检查、考核。

  (二)抽样检验要求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承检机构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实施抽样,履行法定手续;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抽样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客观、公正和准确。承检机构出具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前必须进行复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抽检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将食品抽检数据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对检验过程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我局。

  (四)核查处置

  各单位在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送达企业进行确认。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同时,应同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主动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对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原料要现场查验控制情况,封存有关台账,固定证据;对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要追查生产、种养殖源头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出高风险项目以及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问题的,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的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三明市局。

  (五)信息公布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信息,每月不少于一次(原则上每周公布一次)。公布范围应包括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和普通食品抽检任务;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或市、县)、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风险解读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食品抽检工作由食品生产流通科牵头组织开展,其他单位配合完成,要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做好衔接配合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相关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状态确认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要配合省、市局做好辖区内被抽检产品信息公示前的核实工作。

  在抽样过程中,发现“三无”产品或者拒绝配合等情形的,各监管所要及时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

  样品抽取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纪律执行,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照片。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冷藏、冷冻类样品,在抽样时应核实样品贮存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抽样过程中,从外观上发现样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样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辖区监管所。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需要检验微生物项目的冷藏、冷冻样品,应当采用具备符合温湿度控制条件的专门车辆运输、贮存,不得采用快递寄送的方式;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要定时对环境温度进行记录,并尽快交接至承检机构实验室。

  (三)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篡改检验原始记录、编报虚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检验数据、结果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加强承检机构的管理考核

  对承担本部门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可适时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结果报送情况、纪律执行情况等,确保抽检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五、其他事宜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局有关科室联系。

  食品生产流通科联系人:余成广 联系电话:3622776

  餐饮科联系人:杨仁清      联系电话:3622775

  附件:1.永安市食品监督抽检任务总表

  2.永安市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任务表

  3.永安市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任务表

  4.永安市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任务表

  5.永安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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