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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206-1200-2022-00004 | 文号 | 永市监特〔2022〕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08 | |||||||||
标题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206-1200-2022-00004 | |||||||||||
文号 | 永市监特〔2022〕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3-08 | |||||||||||
标题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市场监管所,特安科,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安市市场监管局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8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目录,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已列入淘汰目录,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关于印发三明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市监特安〔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职责,现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完成整治任务的30%、30%和40%的进度,到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全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更新或改造升级,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同时持续巩固燃煤锅炉整治成果。
二、实施步骤
(一)清单核查(2022年3月至4月)。各市场监管所根据《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锅炉清单》和《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停用燃煤锅炉清单》(见附件1、2),结合动态监管平台,组织人员对锅炉的使用状态、燃烧(加热)方式、燃料种类、锅炉型号、检验等情况到现场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省特检院三明分院积极配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在4月20日前形成当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清单,报局特安科汇总确认后提交当地人民政府。
(二)整治攻坚(2022年5月-2024年10月)。各市场监管所、特安科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整治工作方案和年度整治任务清单,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将有关政策和整治文件精神传达至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治措施,汇总当地相关部门整治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特安科,特安科负责汇总全市整治情况,通报整治进度,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督促整治任务有序推进。
(三)巩固提升(2024年11月-2024年12月)。各市场监管所和特安科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已整改的锅炉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燃料使用情况,夯实整治成果。
三、具体措施
(一)淘汰更新一批。对使用年限长、安全隐患多且无实际改造价值的老旧锅炉,建议使用单位予以报废,购买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替代。
(二)变更登记一批。对与生物质锅炉功能结构基本一致,客观上存在不需要改变燃烧方式和本体改造的锅炉,经有锅炉许可资质的单位变更设计文件,更换锅炉铭牌的,并经使用单位签署严禁燃煤的书面承诺书,报送特安科备案后,将变更平台锅炉型号、燃料种类、加热方式等数据。
(三)改造升级一批。对确需改变燃烧方式的,改烧其他清洁能源或生物质燃料的,使用单位应经有锅炉许可资质的单位完成改造,并经检验机构监检合格后,到特安科办理改造变更登记。
(四)去功能化一批。对一些锅炉已经去功能化,没有压力或达不到法定压力的,经企业书面申请,各市场监管所现场确认后,由特安科将其按目录外设备移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予以注销。
四、有关要求
(一)夯实监管基础。一是严格停用锅炉重新启用程序,对已报停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申请启用的,未经当地生态环境、发改、工信等部门同意和相应改造升级,一律不得重新启用。二是排查清理停用燃煤锅炉数据。对平台使用状态为停用的锅炉数据要进一步核实使用状态,现场确认已报废拆除的,要通知原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我局将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二)强化协同推进。市局成立由蔡瑞彬副局长为组长的整治工作服务专班,成员由特安科、省特检院三明分院相关人员组成(详见附件3)。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合作,共同推进整治工作,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整治进度,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由于锅炉本体改造目的是把在用的燃煤锅炉改为燃生物质等清洁能源,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实施监督检验时,不要求补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对期限内仍未完成改造或淘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我局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同时要报送三明市局和永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严格督促检查。要及时跟踪企业整治进展情况,对已落实淘汰或完成改造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或使用登记变更,收回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并作注销标记;对企业未达到整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联合生态环境、工信、发改等部门加大行政执法查处力度。
附件:1.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锅炉清单
2.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停用燃煤锅炉清单
3.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情况汇总表
4.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服务专班
各市场监管所,特安科,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安市市场监管局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8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目录,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已列入淘汰目录,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关于印发三明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市监特安〔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职责,现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完成整治任务的30%、30%和40%的进度,到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全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更新或改造升级,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同时持续巩固燃煤锅炉整治成果。
二、实施步骤
(一)清单核查(2022年3月至4月)。各市场监管所根据《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锅炉清单》和《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停用燃煤锅炉清单》(见附件1、2),结合动态监管平台,组织人员对锅炉的使用状态、燃烧(加热)方式、燃料种类、锅炉型号、检验等情况到现场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省特检院三明分院积极配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在4月20日前形成当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清单,报局特安科汇总确认后提交当地人民政府。
(二)整治攻坚(2022年5月-2024年10月)。各市场监管所、特安科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整治工作方案和年度整治任务清单,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将有关政策和整治文件精神传达至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治措施,汇总当地相关部门整治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特安科,特安科负责汇总全市整治情况,通报整治进度,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督促整治任务有序推进。
(三)巩固提升(2024年11月-2024年12月)。各市场监管所和特安科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已整改的锅炉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燃料使用情况,夯实整治成果。
三、具体措施
(一)淘汰更新一批。对使用年限长、安全隐患多且无实际改造价值的老旧锅炉,建议使用单位予以报废,购买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替代。
(二)变更登记一批。对与生物质锅炉功能结构基本一致,客观上存在不需要改变燃烧方式和本体改造的锅炉,经有锅炉许可资质的单位变更设计文件,更换锅炉铭牌的,并经使用单位签署严禁燃煤的书面承诺书,报送特安科备案后,将变更平台锅炉型号、燃料种类、加热方式等数据。
(三)改造升级一批。对确需改变燃烧方式的,改烧其他清洁能源或生物质燃料的,使用单位应经有锅炉许可资质的单位完成改造,并经检验机构监检合格后,到特安科办理改造变更登记。
(四)去功能化一批。对一些锅炉已经去功能化,没有压力或达不到法定压力的,经企业书面申请,各市场监管所现场确认后,由特安科将其按目录外设备移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予以注销。
四、有关要求
(一)夯实监管基础。一是严格停用锅炉重新启用程序,对已报停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申请启用的,未经当地生态环境、发改、工信等部门同意和相应改造升级,一律不得重新启用。二是排查清理停用燃煤锅炉数据。对平台使用状态为停用的锅炉数据要进一步核实使用状态,现场确认已报废拆除的,要通知原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我局将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二)强化协同推进。市局成立由蔡瑞彬副局长为组长的整治工作服务专班,成员由特安科、省特检院三明分院相关人员组成(详见附件3)。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合作,共同推进整治工作,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整治进度,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由于锅炉本体改造目的是把在用的燃煤锅炉改为燃生物质等清洁能源,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实施监督检验时,不要求补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对期限内仍未完成改造或淘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我局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同时要报送三明市局和永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严格督促检查。要及时跟踪企业整治进展情况,对已落实淘汰或完成改造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或使用登记变更,收回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并作注销标记;对企业未达到整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联合生态环境、工信、发改等部门加大行政执法查处力度。
附件:1.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锅炉清单
2.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停用燃煤锅炉清单
3.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情况汇总表
4.永安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服务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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