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2-00017 文号永市监药〔2022〕20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4-28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2-00017
文号 永市监药〔2022〕20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4-28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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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有关科室:

  为全面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用妆安全,助推我市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市监药〔2022〕5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底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严防严管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整治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督促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化妆品经营使用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整治重点

  聚焦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一)重点整治对象

  化妆品批发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和展销会;主要商业区、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商场、超市、专卖店、儿童化妆品(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酒店);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存在问题、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媒体负面报道多发,及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二)重点整治产品

  宣称具有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能的特殊化妆品;祛痘、面膜类化妆品;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儿童化妆品;进口化妆品。

  (三)重点整治环节

  1.更新完善监管档案信息。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各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经营状况开展摸底排查,按照批发、零售、连锁、商超、专卖店、儿童化妆品经营单位、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等经营业态对经营者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本地区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将主流商业区经营单位、儿童化妆品(母婴用品)专卖店、集中批发交易市场、较大规模的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酒店)、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经营使用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风险隐患排查。

  2.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产品查验信息;实行统一配送、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相关记录和凭证;落实不良反应报告和配合调查的义务。督促儿童化妆品经营单位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核对产品标签信息,并查验儿童化妆品专用标志。督促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等单位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美容美发机构还应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督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履行对入场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化妆品展销会举办信息报告要求。

  3.严查产品资质。核查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注册证(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是否取得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是否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重点关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批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证明的批次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加强对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的资质情况的核查,特别是重点核实多色号彩妆产品或染发类特殊化妆品是否冒用同一注册(备案)文号。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冒用盗用注册备案文号的行为,严禁经营使用监管部门通告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4.严查产品标签标识。核对标签内容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是否完整、准确。重点关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注警示用语,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是否与食品药品、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产品相混淆,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以及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的染发、烫发、祛斑美白等特殊化妆品和祛痘、面膜类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食品级、可食用、促进睫毛生长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5.严查自制化妆品违法行为。严禁经营者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以及产品标注标签等行为。核对产品使用期限,严禁经营使用过期产品。重点关注美容美发机构是否自行配制化妆品、宾馆(酒店)是否自行分装洗护产品、经营者是否篡改产品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情况。

  6.严查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按照《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闽药监综科函〔2021〕120号)的工作部署,及时更新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底数,组织其开展自查整改,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对平台内电商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实名登记、建立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义务的情况;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开展线上线下专项检查,重点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标签违法宣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2年4月)各市场监管所根据本方案要求,统一思想,迅速行动,结合辖区实际,明确整治任务,确定整治重点、整治措施和阶段目标,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4月—10月)精心组织实施,科学安排检查计划,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各企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相关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0月—11月)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排查档案、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要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本区域化妆品监管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探索创新,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全面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的监管。

  (二)主动摸排,深挖细查。坚持问题导向,全方位、多渠道收集各种违法线索,加大违法线索摸排力度,集结执法力量深挖细查,攻坚克难,举一反三,严防死守。

  (三)强化监管,协同共治。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强化行刑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着力提升专项整治效率和监管工作水平。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有关科室:

  为全面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用妆安全,助推我市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市监药〔2022〕5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底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严防严管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整治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督促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化妆品经营使用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整治重点

  聚焦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一)重点整治对象

  化妆品批发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和展销会;主要商业区、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商场、超市、专卖店、儿童化妆品(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酒店);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存在问题、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媒体负面报道多发,及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二)重点整治产品

  宣称具有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能的特殊化妆品;祛痘、面膜类化妆品;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儿童化妆品;进口化妆品。

  (三)重点整治环节

  1.更新完善监管档案信息。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各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经营状况开展摸底排查,按照批发、零售、连锁、商超、专卖店、儿童化妆品经营单位、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等经营业态对经营者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本地区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将主流商业区经营单位、儿童化妆品(母婴用品)专卖店、集中批发交易市场、较大规模的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酒店)、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经营使用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风险隐患排查。

  2.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产品查验信息;实行统一配送、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相关记录和凭证;落实不良反应报告和配合调查的义务。督促儿童化妆品经营单位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核对产品标签信息,并查验儿童化妆品专用标志。督促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等单位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美容美发机构还应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督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履行对入场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化妆品展销会举办信息报告要求。

  3.严查产品资质。核查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注册证(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是否取得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是否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重点关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批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证明的批次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加强对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的资质情况的核查,特别是重点核实多色号彩妆产品或染发类特殊化妆品是否冒用同一注册(备案)文号。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冒用盗用注册备案文号的行为,严禁经营使用监管部门通告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4.严查产品标签标识。核对标签内容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是否完整、准确。重点关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注警示用语,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是否与食品药品、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产品相混淆,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以及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的染发、烫发、祛斑美白等特殊化妆品和祛痘、面膜类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食品级、可食用、促进睫毛生长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5.严查自制化妆品违法行为。严禁经营者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以及产品标注标签等行为。核对产品使用期限,严禁经营使用过期产品。重点关注美容美发机构是否自行配制化妆品、宾馆(酒店)是否自行分装洗护产品、经营者是否篡改产品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情况。

  6.严查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按照《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闽药监综科函〔2021〕120号)的工作部署,及时更新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底数,组织其开展自查整改,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对平台内电商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实名登记、建立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义务的情况;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开展线上线下专项检查,重点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标签违法宣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2年4月)各市场监管所根据本方案要求,统一思想,迅速行动,结合辖区实际,明确整治任务,确定整治重点、整治措施和阶段目标,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4月—10月)精心组织实施,科学安排检查计划,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各企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相关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0月—11月)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排查档案、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要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本区域化妆品监管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探索创新,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全面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的监管。

  (二)主动摸排,深挖细查。坚持问题导向,全方位、多渠道收集各种违法线索,加大违法线索摸排力度,集结执法力量深挖细查,攻坚克难,举一反三,严防死守。

  (三)强化监管,协同共治。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强化行刑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着力提升专项整治效率和监管工作水平。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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