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16-1301-2021-00043 | 文号 | 永城管〔2021〕9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
标题 |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及执法事权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16-1301-2021-00043 | |||||||||||
文号 | 永城管〔2021〕9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9-06 | |||||||||||
标题 |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及执法事权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小陶镇人民政府:
根据永委办〔2020〕55号文件要求,永安市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审批及执法事权下放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2项事项及执法权限范围内的9项事项下放到小陶镇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权下放的内容
(一)行政审批类
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核准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执法类
1.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2个子项)。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2.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26个子项)
(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的处罚。
(3)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4)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5)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6)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7)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8)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占道经营、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罚。
(9)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0)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1)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12)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13)客运车辆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14)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处罚。
(15)随地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罚。
(16)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未及时运走的处罚。
(17)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或者未按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处罚。
(18)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9)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处罚。
(2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2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22)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23)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2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25)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26)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3.对违反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4个子项)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3)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4)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4.装修活动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处罚。
5.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罚。(4个子项)
(1)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处罚。
(2)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罚。
(3)未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罚。
(4)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罚。
6.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3个子项)
(1)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内公共建筑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途等事项的处罚。
(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7.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11个子项)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2)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拴系牲畜的处罚。
(3)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窖的处罚。
(4)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5)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的处罚。
(6)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7)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8)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9)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10)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11)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二、行政事权下放的形式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及执法权限内的行政事权采取授权形式下放到小陶镇人民政府。
三、行政事权下放的程序
(一)小陶镇政府明确承接承办下放事权单位和负责人员;
(二)永安市城市管理局与小陶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审批及执法事权授权书;
(三)小陶镇政府正式承接下放事权后,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在小陶镇辖区内,不再行使已经赋予的权限,仅进行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和备案审查等。
四、行政事权下放的要求
1.行政审批及执法事权下放后,小陶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主动承接承办下放事权有关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责随权走、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把关,不断规范行使下放行政审批及执法事权,切实履行行政审批及执法职责。
2.永安市政府将采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法,对下放的行政审批及执法事权进行监督检查,小陶镇应主动配合,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努力规范行政审批及执法工作。
3.小陶镇政府应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及执法事权,审批、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为其行政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产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独立承担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具体事务及相关责任。
4.小陶镇政府要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及执法的案件建立健全基础档案等。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权业务事项
(一)行政审批对象
境内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二)行政审批的条件和标准。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三)行政审批的流程
1.承诺件:受理→审核(包括现场核验)→审批。
2.即办件:受理审批。
(四)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审批
1.申请表;1份(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1份(电子证照库调取);
3.授权委托书;1份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企业广告经营资质;1份
6.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1份
8.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含平、立面图及结构);1份
9.安全检测合格报告(设置期满2年的,需出具);1份
六、行政执法事权业务事项
(一)行政执法对象
境内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二)行政执法的条件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改);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4.《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
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改)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
8.《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改);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1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
1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12.《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97号);
1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
14.《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改);
15.《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
16.《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改);
(三)行政执法的流程
具体见附件2。
附件:1.永安市行政事权授权书
2.永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强制流程图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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