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19-1200-2019-00044 文号永交综〔2019〕28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交通局 生成日期 2019-12-16
标题 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19-1200-2019-00044
文号 永交综〔2019〕28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交通局
生成日期 2019-12-16
标题 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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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局属各科室: 

  现将《 永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91216        

  (此件主动公开)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要求,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具体要求,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具有行政审批权的相关科室(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交通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申请、审查、核查、决定,实行格式文本制度。 

  第五条 交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分管副局长负责,审核审批办负责监督,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第六条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并依照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公告目录实施,无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条 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在行使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时,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设定其他障碍或前置条件。 

  第八条 局相关科室应根据交通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所列内容,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承诺时限等内容,并提供行政审批示范文本。 

  第九条 相关业务科室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结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审查内容 

  第十条 局审核审批办负责对我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为:永安市编办和行政服务中心公告的永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一)监督审查内容 

  1.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3.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符合相应法定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5.是否设置前置条件; 

  6.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 

  7.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 

  8.有法定现场核查或专家论证要求的,有无核查意见或专家意见; 

  9.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10.有无投诉情况; 

  11.审批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2.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制度的行为。 

  三、审查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审查标准: 

  (一)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一)通过网上电子审查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或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合法性。 

  (三)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填写材料接收凭证。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涉及需要现场核对的相关申请材料(施工图设计、安全评价报告、经营场所等)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审查及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受理环节职责: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2.申请人主体是否适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或纸质材料是否与对外公示材料清单目录一致。 

  4.有法定现场勘查或专家论证要求的,有无勘查意见或专家意见; 

  5.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第十四条 审核环节(现场核查)职责 

  (一)相关申请表格中应填报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且与实际现状相符。 

  (二)负责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三)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报告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报告的核查;经营场所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申请事项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制作现场核查记录,注明现场核查情况及核查人员的核查意见。 

  四、审核要求 

  第十五条 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为:1.受理--2.审核--3.批准--4.送达 

  第十六条 审核时间 

  (一)各业务环节要严格遵守各自环节的办理时限,不得无故延长办理时限。 

  (二)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准予受理,在承诺时限内移送相关业务环节。 

  (三)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补齐应当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齐的,补充有关材料期限为5个工作日,二次补正材料的按照中心流程再造要求,不受时限,只要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行政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给予耐心细致解答,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第十七条 涉及现场核查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由相关业务科室承办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申请材料涉及现场核查部分进行审核,并根据行业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要求对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报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应依法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在承诺时限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的完成时限以行政服务中心公布的承诺时限为准。逾期未出具核查意见的,一律视为予以批准通过(同时追究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下一业务环节无条件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各业务科室对现场核查中提出的问题,企业整改时限超出现场核查环节时限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使用业务挂起功能(须填报附件2移送窗口,由窗口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五、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相关科室在承诺期间内核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相应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由具体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审核发现问题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期限不包含在办理时限内。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业务环节承办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 强化行政审批事项问责机制,发现人为制造办事障碍,故意拖延办理时间的;未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对审批事项进行办理的;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造成审查不严,影响领导决策的,将对相关业务承办人员进行严肃责任追究。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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