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18-2400-2021-00037 | 文号 | 永政农〔2021〕16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1-10-21 | |||||||||
标题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用菌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18-2400-2021-00037 | |||||||||||
文号 | 永政农〔2021〕16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 |||||||||||
生成日期 | 2021-10-21 | |||||||||||
标题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用菌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及有关承保公司:
为进一步丰富我市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扩大我市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促进我市食用菌产业发展,有效降低生产风险,增强食用菌产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保障农民利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金〔2020〕27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做好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规〔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永安市食用菌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投保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食用菌保险工作。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对于不愿意投保的农户,不得强制投保;对符合条件、愿意缴费参保的农户,给予财政保费补贴,要做到应保尽保。严禁以市或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投保。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行为。
二、保险标的
凡食用菌栽培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与食用菌栽培有利益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栽培条件的食用菌、栽培设施设备,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食用菌的栽培周期在15天以上的。
(二)合法经营、生长正常;设施(菇房、菇棚)牢固安全,周边环境卫生;菌种、基料能满足食用菌栽培要求;栽培流程科学合理。
(三)栽培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条件的食用菌菌棒(菌瓶、菌床、菌袋、菌筒)、栽培设施(设施大棚、砖瓦房、库板房)及生产设施设备投保。对同一食用菌标的,不得重复投保。大棚、菌棒(菌瓶、菌床、菌袋、菌筒)、生产设施设备可单独分别投保。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已投保标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方案细化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动物侵食、践踏;
(三)风灾、暴雨、雹灾、雪灾、冻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地震;
(四)坏筒、烂棒、不出菇(耳)。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分摊比例、免赔率及起赔线
遵循“保障适度、保额分项、合理定价、赔付分类”的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各保险承办机构在以下框架基础上确定:
(一)保险金额(详见下表)
1.菇房、菇棚:参照投保时的实际价(考虑造价、新旧程度、钢材、棚架、劳力成本、使用年限等)协商确定;各种标的的单位保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菌棒(菌瓶、菌床、菌袋、菌筒):可以按每一计量单位(瓶/袋/筒/平方米/亩)的直接物化成本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包括菌种、培养料、配方料、筒袋、人工费的成本,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数量、每袋(瓶、筒、平方米、亩)保险金额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袋(瓶、筒、平方米、亩)保险金额(元/瓶、袋、筒、平方米、亩)×保险数量(瓶、袋、筒、平方米、亩)
(二)参考费率(详见下表)
不同标的、不同食用菌种类的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保险费
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应科学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以上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范围内,可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协商调整确定具体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率。
(四)分摊比例
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0%,永安市财政补贴保费20%,投保人承担50%。
(五)免赔率及起赔线
免赔率及起赔线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责任中(一)至(三)条执行免赔率。保险责任中(四)条执行起赔线。
保险标的 |
单位参考保额 |
参考保险费率 (%) |
|
草(木竹)棚 |
3000元~20000元/亩 |
1.2% |
|
钢架大棚(不含层架及温光水气调控设施设备) |
20000元~80000元/亩 |
1.2% |
|
砖瓦房(不含层架及温光水气调控设施设备) |
10000元~50000元/间 |
1.2% |
|
钢架大棚(含层架及温光水气调控设施设备) |
20000元~200000元/亩 |
0.6% |
|
库板房(彩钢板,含层架及温光水气调控设施设备) |
50000元~500000元/间 |
0.6% |
|
砖瓦房(含层架及温光水气调控设施设备) |
50000元~150000元/间 |
0.6% |
|
菌棒(菌瓶、菌袋、菌筒)(工厂化以外设施栽培) |
1.0~5.0元/袋、筒 |
6% |
|
菌床(草腐菌培养料)(工厂化以外设施栽培) |
10~70元/平方米 |
6% |
|
工厂化生产 |
菌棒(菌瓶、菌袋、菌筒) |
1.0~5.0元/袋、筒 |
1.2% |
菌床(草腐菌培养料) |
50~120元/平方米 |
1.2% |
|
厂房及生产设施设备 |
按实际估值 |
0.1% |
备注:食用菌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培养基料制备、打包装瓶、发酵、灭菌、接种、上架上床、菌丝培养、制冷制热、温光水气调控、采摘、缷料、产品包装以及物料传送等设施设备。
五、保险期限
菇房、设施大棚保险期限为1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期间根据食用菌生长周期确定,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事先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条款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承保公司
2021年永安市符合福建银保监局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有6家,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永安营销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七、责任免除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范围:
(一)战争、军事行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盗窃,抢劫,他人故意、恶意破坏行为;
(五)因设施的腐烂、风化、自然倒塌造成的损失的。
八、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投保食用菌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双方约定条款赔偿。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
4.如果发生1次或1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5.如保险双方无法就理赔结果达成一致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损失程度。
6.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2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二)菇房、菇棚
1.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数量计算赔偿。
2.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应按约定计算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单位保险金额×损失数量×损失率
损失率为单位面积损毁程度。菇房菇棚灾害赔偿损失不设定免赔率。
(三)菌棒(菌瓶、菌床、菌袋、菌筒)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详细赔偿细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当发生保险责任(一)至(三)条造成的损失赔偿,可参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受损数量×每袋(瓶、筒、平方米、亩)保险金额×(1-免赔率)
当发生保险责任(四)“坏筒、烂棒、不出菇(耳)”造成的损失赔偿,可参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受损数量×每袋(瓶、筒、平方米、亩)保险金额
每袋(瓶、筒、平方米、亩)保险金额可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生长期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协商分别确定。
(四)生产设施设备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详细赔偿细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九、资金拨付
当年11月5日前,食用菌保险承保单位报送以下材料:1.补贴申请报告。2.保险单复印件,投保汇总表(附表1)、投保人明细表(附表2)Excel电子文档。3.理赔统计表(附表3)。各承保单位应留存保险合同(保单)和保费收据等原件备查。相关材料由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财政局负责核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给相关保险机构。
十、其他要求
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理赔案件当年处理没完成的承保单位,取消其承保资格。
以后年度,如果我省食用菌保险政策未变动,则继续按本通知执行,不再另行下文。
附件:1.永安市食用菌保险投保汇总表
2.永安市食用菌保险投保人明细表
3.永安市食用菌保险理赔统计表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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