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18-2400-2022-00011 文号永政农〔2022〕35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2-03-09
标题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18-2400-2022-00011
文号 永政农〔2022〕35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2-03-09
标题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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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各中标承保机构: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1〕155号)文件要求,我市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承保区域

  我市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划分3个区域,其中1区为罗坊、小陶、洪田,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承保。报险电话:95511;2区为安砂、曹远、大湖,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报险电话:95500;3区为燕东、燕西、燕南、燕北、贡川、西洋、槐南、青水和上坪,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承保。报险电话:95585。

  二、承保险种

  结合生产实际,2022年我市在水稻(制种)、马铃薯、玉米、花生和油菜5个中央政策性种植业险种和特色农业(种植)、特色农业(食用菌)特色农业(低温气象指数)3类省级财政补贴种植业险种中,选择水稻(制种)、玉米种植和特色农业(种植)、特色农业(食用菌)险种进行承保。其中特色农业(种植)和特色农业(食用菌)已下发方案,分别按《关于开展永安市设施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永政农〔2020〕19号)和《关于印发食用菌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农〔2021〕162号)执行。

  三、承保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其中特色农业(种植)和特色农业(食用菌)到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作经费

  8%总保费作为保险工作经费,其中5.5%工作经费为各村协保员补贴,保险公司结合乡镇街道意见建议,按承保面积为主,查勘误工为辅的原则进行发放;2.5%工作经费为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承保公司查勘定损、宣传培训等费用。

  以后年度,如果保险政策未变动,则继续按本方案执行,不再另行下文。

  附件:

  1.2022年永安市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方案

  2.2022年永安市水稻制种保险工作方案

  3.2022年永安市玉米种植保险工作方案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22年3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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