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18-2400-2024-00009 | 文号 | 永政农〔2024〕6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11 | |||||||||
标题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永安市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18-2400-2024-00009 | |||||||||||
文号 | 永政农〔2024〕6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5-11 | |||||||||||
标题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永安市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24〕6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报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数量
2024年,我市拟新建2个批处理量50-90吨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建设购置的烘干成套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必须为2023年11月28日之后购置,且未享受过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补助。
(三)拟建设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申报主体需拥有农机具的原值不少于35万元。
(四)烘干中心成套设备及附属设施基本配置及参数以福建省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烘干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准。详见附件1。
(五)烘干厂区房用地需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用地面积:
1.拟建设批处理量50-90吨(循环式)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用地面积≥492平方米;
2.拟建设批处理量50-90吨(平床式、槽式等)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用地面积≥842平方米。
三、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现场报名,现场提交《永安市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报地点
永安市农业机械推广中心(永安市燕江南路1206号4楼)
联 系 人:连美轮
联系电话:0598-3853003
五、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4日。
附件:
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24〕6号)
2.《永安市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报表》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年11日
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24〕6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报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数量
2024年,我市拟新建2个批处理量50-90吨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建设购置的烘干成套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必须为2023年11月28日之后购置,且未享受过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补助。
(三)拟建设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申报主体需拥有农机具的原值不少于35万元。
(四)烘干中心成套设备及附属设施基本配置及参数以福建省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烘干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准。详见附件1。
(五)烘干厂区房用地需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用地面积:
1.拟建设批处理量50-90吨(循环式)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用地面积≥492平方米;
2.拟建设批处理量50-90吨(平床式、槽式等)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用地面积≥842平方米。
三、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现场报名,现场提交《永安市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报地点
永安市农业机械推广中心(永安市燕江南路1206号4楼)
联 系 人:连美轮
联系电话:0598-3853003
五、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4日。
附件:
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24〕6号)
2.《永安市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报表》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年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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