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18-2400-2024-00018 文号永政农〔2024〕9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06-26
标题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18-2400-2024-00018
文号 永政农〔2024〕9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06-26
标题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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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2024年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省里下达给我市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目标为服务面积0.6万亩、补助资金40万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围绕水稻生产各环节进行补助,鼓励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服务主体条件 

  本项目所称的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组织。具备条件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可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通过公开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数量不少于3家。 

  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应有一定的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及其他能力;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5.开展耕、种、收服务的农机具需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设备,机防数据由各服务主体要求植保无人机生产厂家提供。 

  三、补助标准、方式、程序 

  (一)补助标准 

  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量和我市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重点在粮食生产“机耕、机插、机防、机收”各环节上补助,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各环节补助总和不超过130元/亩。无论全程还是单项托管服务,40%的补助款补助给服务主体,60%的补助款服务主体要通过“一卡通”方式转付给被服务的农户,以调动农民参与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其中: 

  1.机耕每亩补助30元; 

  2.机插每亩补助45元; 

  3.机防每亩补助10元; 

  4.机收每亩补助45元; 

  5.全程机械化主要包括耕、种、防、收四个环节,每亩补助130元。 

  (二)补助方式 

  服务主体必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附件1),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社会化服务;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三)补助程序 

  1.签订合同。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必须与服务农户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和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4),服务主体必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服务主体到当地开展服务时,需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当地村委会报备,如条件允许,可邀请当地村两委干部到服务现场观摩指导,提高服务知晓率,方便村两委干部对服务开展监督。 

  2.登记公示。服务项目完成后,服务主体根据实际实施服务情况,以村为单位按机械作业数量分户如实填写社会化服务情况表(附件3),并将社会化服务情况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拍照存档。 

  3.面积核查。村级公示结束后,服务主体应将社会化服务情况表提交给服务对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4.提交材料。服务主体将核查无异议后的社会化服务情况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5.项目初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服务主体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服务对象、服务面积进行初审,核实汇总服务数据。 

  6.项目验收。市农业农村局从农业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社会化服务项目进行核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4%。 

  7.资金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对经核查验收后的服务主体服务面积及补助资金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5),报送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8.资金拨付。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的60%先行通过对公账户拨付给服务主体,服务主体通过“一卡通”将补助款发放到服务农户;市农业农村局对服务主体银行打款回单逐单逐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向服务主体拨付剩余的40%补助款项。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组织抽调专人负责,切实落实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服务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市财政局的沟通协调,统筹农经、农机、农技、植保等专业人员做好业务对接协作;要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加大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用好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农业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服务主体,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外,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时,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一律清出服务主体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五)抓好绩效考评。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由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

  1.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4.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5.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2024年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省里下达给我市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目标为服务面积0.6万亩、补助资金40万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围绕水稻生产各环节进行补助,鼓励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服务主体条件 

  本项目所称的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组织。具备条件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可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通过公开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数量不少于3家。 

  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应有一定的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及其他能力;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5.开展耕、种、收服务的农机具需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设备,机防数据由各服务主体要求植保无人机生产厂家提供。 

  三、补助标准、方式、程序 

  (一)补助标准 

  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量和我市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重点在粮食生产“机耕、机插、机防、机收”各环节上补助,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各环节补助总和不超过130元/亩。无论全程还是单项托管服务,40%的补助款补助给服务主体,60%的补助款服务主体要通过“一卡通”方式转付给被服务的农户,以调动农民参与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其中: 

  1.机耕每亩补助30元; 

  2.机插每亩补助45元; 

  3.机防每亩补助10元; 

  4.机收每亩补助45元; 

  5.全程机械化主要包括耕、种、防、收四个环节,每亩补助130元。 

  (二)补助方式 

  服务主体必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附件1),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社会化服务;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三)补助程序 

  1.签订合同。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必须与服务农户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和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4),服务主体必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服务主体到当地开展服务时,需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当地村委会报备,如条件允许,可邀请当地村两委干部到服务现场观摩指导,提高服务知晓率,方便村两委干部对服务开展监督。 

  2.登记公示。服务项目完成后,服务主体根据实际实施服务情况,以村为单位按机械作业数量分户如实填写社会化服务情况表(附件3),并将社会化服务情况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拍照存档。 

  3.面积核查。村级公示结束后,服务主体应将社会化服务情况表提交给服务对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4.提交材料。服务主体将核查无异议后的社会化服务情况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5.项目初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服务主体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服务对象、服务面积进行初审,核实汇总服务数据。 

  6.项目验收。市农业农村局从农业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社会化服务项目进行核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4%。 

  7.资金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对经核查验收后的服务主体服务面积及补助资金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5),报送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8.资金拨付。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的60%先行通过对公账户拨付给服务主体,服务主体通过“一卡通”将补助款发放到服务农户;市农业农村局对服务主体银行打款回单逐单逐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向服务主体拨付剩余的40%补助款项。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组织抽调专人负责,切实落实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服务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市财政局的沟通协调,统筹农经、农机、农技、植保等专业人员做好业务对接协作;要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加大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用好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农业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服务主体,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外,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时,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一律清出服务主体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五)抓好绩效考评。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由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

  1.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4.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5.永安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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