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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111-0400-2019-00030 | 文号 | 永财文〔2019〕83号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9-08-01 |
标题 |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永安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3111-0400-2019-00030 | ||
文号 | 永财文〔2019〕8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8-01 | ||
标题 |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永安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央、省及三明市差旅费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永安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永财文【2015】72号)进行部分修订。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取消《永安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务出差乘坐动车往返福州,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购买商务座,其余人员可购买一等座;到省外出差乘坐Z72/Z71次列车的,可购买和报销卧铺票(软卧或硬卧票),选择改乘硬座的,可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100%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省外出差的人员,乘坐火车且乘车时间达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10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2.取消第二十二条中“……,市区外出差当天往返的增发1天伙食补助费。”
3.将第二十四条“按照组织安排,到三明市区以外的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专项外派等工作人员,……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修改为“按照组织安排,到永安市辖区以外的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专项外派等工作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往返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20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4.取消第二十四条中“市级驻外机构住勤补贴标准实行分类管理,驻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外联络处人员每人每天补贴20元,驻福州、厦门、泉州等省内办事处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5元。”
5.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永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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