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17-3000-2020-00017 文号永水利〔2020〕2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03-09
标题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永安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3117-3000-2020-00017
文号 永水利〔2020〕2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03-09
标题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永安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永安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3-1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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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永安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永安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报告》收悉。该项目已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要求,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专家对《永安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了技术审查并签署了审查通过意见,我局不再组织技术评审,现根据专家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体概况

  永安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位于永安市燕西街道下渡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占地面积5954㎡,建筑面积3000㎡。新建1栋残疾人康复综合大楼、1栋宿舍楼、配电房。项目由主体工程、道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临时工程及其他配套附属工程组成。项目总工期21个月,2014年4月动工,计划2015年12月完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883.06万元。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20.7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3.3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8.4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88万元,独立费用3.90万元,基本预备费0.5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5954万元(福利性医院建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1. 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

  可行。

  2.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

  准。

  3. 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60hm²。

  4. 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5. 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0.74万元,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0.5954万元(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

  2. 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范围,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 切实做好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 定期向我局及所属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 项目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批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2.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要求简化验收报备,其中,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

                                永安市水利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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