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901-3000-2020-00007 文号燕东办〔2020〕29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燕东街道 生成日期 2020-05-19
标题 燕东街道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3901-3000-2020-00007
文号 燕东办〔2020〕29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燕东街道
生成日期 2020-05-19
标题 燕东街道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
有效性 有效

燕东街道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0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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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最新指示精神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实现低保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提升低保识别精准率,切实方便人民群众,实现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权责相对统一,审批手续简化,工作效率提高。根据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指示精神。我街道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民政领域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的通知》(明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两变三不变”原则(“两变”即县民政部门由审批变备案,乡(镇)由审核变审批;“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

  二、职责分工与工作程序

  (一)职责分工

  为确保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实际,要求做到权责一致。

  1、村(居)职责。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2、街道办事处职责。

  街道办事处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低保(特困人员)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成立低保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定并批准低保(特困人员)对象及补助标准,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市民政局备案。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管理工作,确保每月10日前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

  (二)工作程序

  1.低保(特困人员)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本人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提交低保(特困人员)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必须受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低保(特困人员)保障的理由。申请受理后,街道办事处将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按要求通过填写、扫描上传方式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下简称: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2.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

  (1)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街道民政办干部或包村(居)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2)信息核对。街道办事处将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对象信息、家庭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及时录入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时委托永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进行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年度集中动态管理期间,原保障对象的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由街道发起复核。市核对中心接到核对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通过网络反馈至街道办事处。

  (3)收入核算。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干部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核算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街道民政办干部或包村(居)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2人,核算人员对核算结果签字确认。

  (4)村(居)成立社会救助评议小组。由包村(居)干部、村(居)两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半数)、小组长、民政协理员等人员组成,总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所在地公开公示栏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5日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民政部门,街道民政部门结合申请人家庭实际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3.街道办事处审批

  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社会救助评审小组会议 。评审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评审会人数不少于7人,主要是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按照评审会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城乡低保对象审批表》,审批结果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资料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街道、村(居)两级进行及时公示。

  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由街道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审批不能通过的,街道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申请城乡低保对象的条件认定

  (一)家庭人口方面的认定

  户籍登记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为准。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鼓励成年子女陪伴照顾父母,对父母与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既可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低保,也可视为父母、成年子女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低保。父母申请低保的(有2个以上成年子女的,应视其他子女家庭情况再行认定,原则上不予列入),成年子女(含非共同生活的)可一律核算应给付的赡养费并计入父母家庭收入。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成年子女已常年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出的,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而挂靠户籍的;

  2.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如:现役军人等)。

  (二)特殊家庭或人员的申请认定

  1.因病(伤)致贫家庭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除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②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③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2.因残致贫家庭

  (1)残疾人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②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③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2)残疾人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

  (3)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指主要靠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①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其中精神、智力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级及以上);

  ②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③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④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⑤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3.因学致贫家庭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

  ②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④学生(学前儿童)仍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4.多重原因致贫家庭

  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5.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3 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且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可按单人户申请。

  (三)家庭收入核算的认定

  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不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

  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定其实际收入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为申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就业收入平均数)。在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信息核对问题的认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低保时,其他非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授权核查的人员指: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所有儿子媳妇及女儿女婿、由祖(外)父母抚养长大的孙(外)子女及其配偶)应一并填写《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和《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以便核查其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2.被他人借用身份信息办理相关事项而造成信息核对出现异常的,应要求被借用者及时予以纠正。

  3.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截止时点,家庭成员银行账户合计余额符合规定,但交易流水记录金额较大(合计超过15万元)的,应要求其提交资金来源和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说明。拒绝说明或说明不实的,应予以退保。

  4.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现未开展经营的对象,应要求其及时注销。

  5.对有机动车辆已转让、已报废注销、已被法院等部门封存或拍卖的,需提交相关有效佐证材料。

  6.法定义务人中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8倍、核查期间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合计银行往来交易流水达30万元以上的家庭、经商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指:以维持生计经营的小规模便利店、维修店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外)、拥有机动车辆(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小型农用车和工具车除外)、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宽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以上银行交易流水中如含有重大疾病治疗、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危房改造等刚性支出以及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必需项目,有确切证明的,给予相应扣除。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核算补助的认定

  救助保障标准类型分为全额救助、差额救助两类。

  1.以家庭为单位的救助保障标准:城乡低保金额原则上按照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城乡低保金额=(月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2.特殊人群救助保障标准:

  (1)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可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救助;

  (2)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四、工作总体要求

  (一)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

  1.纸质档案按管理:要求设立低保专用档案柜,建立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2.电子档主要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批意见。

  3.街道档案材料:街道续保人员花名、新增人员花名册、取消人员花名册、低保台账、低保金发放表、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工作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街道社会救助评审会议记录。

  4. 村(居)档案材料:低保申请公告通知存档、

  申请低保登记表、入户调查情况汇总表、村(居)代表民主推荐低保对象会议记录、民主评议票决推荐表决汇总表及票决表、村(居)评议小组会议记录、推荐列入保障人员张榜公示档案、街道审批通过人员张榜公示档案、续保人员花名册、新增人员花名册、取消人员花名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需注意:申请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5、户档案材料:低保申请书、低保入户调查表、低保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疾病证明、残疾证、离婚材料、计划生育证明、在校证明、死亡证明、相关裁决材料、其他)、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二)动态管理。一是做好每季度低保户(特困人员)定期

  复核认定工作,根据低保政策要求以及家庭经济情况变动,做好动态管理。二是做好年度核查。街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年度核查,年度核查总结和变更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三是及时调整变更。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家庭,街道办事处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调整变更形成的表格及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系统操作。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街道每月30日前须完成次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系统内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数据一致。

  (四)强化保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政策和上级发布的保障标准,街道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准确核实家庭收入,严格执行按标施保,做到严格把关,规范操作,确保工作高效运转。三是要落实保障措施。街道要加大低保(特困人员)审批工作人、财、物的投入,要将开展低保(特困人员)审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四是要强化督促指导。街道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低保工作,确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审批程序要规范到位,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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