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索 引 号 | SM03102-3000-2021-00055 | 文号 | 永发改价格〔2021〕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05 | |||||||||
标题 |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三明市永安总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2-3000-2021-00055 | |||||||||||
文号 | 永发改价格〔2021〕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8-05 | |||||||||||
标题 |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三明市永安总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三明市永安总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停车收费标准的函》(永总院〔2021〕98号)收悉。原执行的《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三明市永安总医院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价格〔2019〕34号)时限已到期,鉴于该收费标准执行以来,社会总体反应良好,经研究,同意你院仍按原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30钟)内免费。
二、车辆停放2小时以内4元/辆次,停放2小时以上每超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封顶收费20元(含同一天多次出入停放的车辆)。
三、住院患者车辆(限一人一车)经病房科室确认后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停车费。
四、你院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满后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5日
三明市永安总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停车收费标准的函》(永总院〔2021〕98号)收悉。原执行的《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三明市永安总医院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价格〔2019〕34号)时限已到期,鉴于该收费标准执行以来,社会总体反应良好,经研究,同意你院仍按原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30钟)内免费。
二、车辆停放2小时以内4元/辆次,停放2小时以上每超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封顶收费20元(含同一天多次出入停放的车辆)。
三、住院患者车辆(限一人一车)经病房科室确认后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停车费。
四、你院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满后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