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206-3000-2021-00021 文号永市监〔2021〕4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8-18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合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206-3000-2021-00021
文号 永市监〔2021〕4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8-18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合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合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0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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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业务科室:

  现将《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合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合办”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决定全面试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合并办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删繁就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合并办理(以下简称“证照合办”),进一步简化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间。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证照合办适用于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具有实体门店经营场所的新设个体工商户。

  三、具体措施

  (一)实行“一表登记”。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实行证照申请同步受理,合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实行一表登记。

  (二)简化提交材料。对原有的提交材料进行简化,证照合办后只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如有以下情形,还需提交相应的材料:(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仓库名称、具体地址、面积、方位图、配套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变更)备案编号公示方法的材料;(3)开展网络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需提供经营网站地址及网页截图;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推行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合并审批、同步发证。申请人申请证照合办,实行一窗受理、一人办结,申请人按照前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备案事项的表述与经营范围相应事项的表述应一致。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窗口注册官原则上应同步受理、当场核准、许可并发照(证)。窗口注册官在合并办理时,应录入福建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并做好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纸质材料归档和汇总工作,同时平台系统内的审核意见表述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核准开业登记及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表和归档表均使用福建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生成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在“注册号”栏目后加入食品经营备案编号),窗口注册官办结后同步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告知函》,并各复印一张存档,申请人领取后在《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中“发照情况”栏目中同时写上“本人领取《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告知函》。

  (四)合并档案管理。合并办理的档案归集遵循一户一档原则。合并办理只设一档,登记及备案申请材料归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内,不再另设食品经营备案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保障。要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和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审批权限,确保经营者能在一个窗口申请证照合办。加强登记审批窗口人员配置,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服务水平。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对证照合办的宣传力度,让申请人了解和熟悉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避免出现服务对象不知情、政务信息不公开的现象。

  (三)加强行政指导。此次改革简化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提交的材料,部分许可条件转为通过告知承诺确认,降低了准入门槛,窗口工作人员要注重登记备案前的咨询指导,要告知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许可改备案的目的在于简政放权,不是降低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其场所条件、设备设施、过程管理、食品安全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指导其认真阅读申请表格中需经营者承诺及经营须知的内容,提醒其依法经营;同时要落实好登记、许可工作“一次说清”等制度,让申请人“最多跑一趟”,切实感受“证照合办”带来的便利。

  (四)及时沟通反馈。在推进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局注册科、食品科及局领导反馈,确保证照合办工作机制的顺畅运行;要及时总结推进证照合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

  附件: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

      2.《食品经营备案编号》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业务科室:

  现将《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合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合办”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决定全面试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合并办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删繁就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合并办理(以下简称“证照合办”),进一步简化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间。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证照合办适用于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具有实体门店经营场所的新设个体工商户。

  三、具体措施

  (一)实行“一表登记”。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实行证照申请同步受理,合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实行一表登记。

  (二)简化提交材料。对原有的提交材料进行简化,证照合办后只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如有以下情形,还需提交相应的材料:(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仓库名称、具体地址、面积、方位图、配套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变更)备案编号公示方法的材料;(3)开展网络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需提供经营网站地址及网页截图;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推行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合并审批、同步发证。申请人申请证照合办,实行一窗受理、一人办结,申请人按照前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备案事项的表述与经营范围相应事项的表述应一致。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窗口注册官原则上应同步受理、当场核准、许可并发照(证)。窗口注册官在合并办理时,应录入福建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并做好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纸质材料归档和汇总工作,同时平台系统内的审核意见表述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核准开业登记及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表和归档表均使用福建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生成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在“注册号”栏目后加入食品经营备案编号),窗口注册官办结后同步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告知函》,并各复印一张存档,申请人领取后在《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中“发照情况”栏目中同时写上“本人领取《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告知函》。

  (四)合并档案管理。合并办理的档案归集遵循一户一档原则。合并办理只设一档,登记及备案申请材料归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内,不再另设食品经营备案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保障。要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和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审批权限,确保经营者能在一个窗口申请证照合办。加强登记审批窗口人员配置,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服务水平。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对证照合办的宣传力度,让申请人了解和熟悉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避免出现服务对象不知情、政务信息不公开的现象。

  (三)加强行政指导。此次改革简化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提交的材料,部分许可条件转为通过告知承诺确认,降低了准入门槛,窗口工作人员要注重登记备案前的咨询指导,要告知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许可改备案的目的在于简政放权,不是降低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其场所条件、设备设施、过程管理、食品安全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指导其认真阅读申请表格中需经营者承诺及经营须知的内容,提醒其依法经营;同时要落实好登记、许可工作“一次说清”等制度,让申请人“最多跑一趟”,切实感受“证照合办”带来的便利。

  (四)及时沟通反馈。在推进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局注册科、食品科及局领导反馈,确保证照合办工作机制的顺畅运行;要及时总结推进证照合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

  附件: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暨食品经营备案申请书》

      2.《食品经营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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