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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111-3000-2022-00028 | 文号 | 永财预[2022]6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20 | |||||||||
标题 | 永安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11-3000-2022-00028 | |||||||||||
文号 | 永财预[2022]6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5-20 | |||||||||||
标题 | 永安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信息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闽财预〔2017〕38号)、《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7〕101号)、《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制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三明市财政专项拨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具体包括专项资金目录清单、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
(二)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获取方便。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第二章 公开范围、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公开范围。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应主动公开的中央、省级、三明市级专项资金。中央、省级、三明对资金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内容。
(一)专项资金目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对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不需要公开第(三)款内容及申报环节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开方式。以市政府网站财政资金栏目、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为主,同时采取文件通报、报纸、微信公众号、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拟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协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公开本级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按规定公开其内容。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以及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加强外部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反映的共性、倾向性情况。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专项资金信息应及时、有序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清单目录。本级专项资金清单目录由市财政部门在市人代会通过预算后第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目录由主管部门在市人代会通过预算后第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总体绩效目标、资金支出标准等,执行中专项资金有调整、新增的,相应补充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申报指南。涉及我市应主动公开的中央、省、三明专项资金政策及申报指南,由主管部门收文后及时会同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专项资金公开公示监督、举报电话,核实处理举报事宜。本级专项资金政策及申报指南在发布后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分配结果。专项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的要求由主管部门进行分配,分配结果由主管部门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永安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信息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闽财预〔2017〕38号)、《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7〕101号)、《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制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三明市财政专项拨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具体包括专项资金目录清单、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
(二)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获取方便。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第二章 公开范围、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公开范围。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应主动公开的中央、省级、三明市级专项资金。中央、省级、三明对资金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内容。
(一)专项资金目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对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不需要公开第(三)款内容及申报环节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开方式。以市政府网站财政资金栏目、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为主,同时采取文件通报、报纸、微信公众号、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拟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协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公开本级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按规定公开其内容。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以及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加强外部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反映的共性、倾向性情况。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专项资金信息应及时、有序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清单目录。本级专项资金清单目录由市财政部门在市人代会通过预算后第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目录由主管部门在市人代会通过预算后第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总体绩效目标、资金支出标准等,执行中专项资金有调整、新增的,相应补充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申报指南。涉及我市应主动公开的中央、省、三明专项资金政策及申报指南,由主管部门收文后及时会同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专项资金公开公示监督、举报电话,核实处理举报事宜。本级专项资金政策及申报指南在发布后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分配结果。专项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的要求由主管部门进行分配,分配结果由主管部门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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