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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206-3000-2022-00035 | 文号 | 永市监注〔2022〕4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15 | |||||||||
标题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206-3000-2022-00035 | |||||||||||
文号 | 永市监注〔2022〕4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8-15 | |||||||||||
标题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质计所:
现将《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6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2〕29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67号)、《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市监注〔2022〕118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明电〔2022〕19号)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局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立足市场监管“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抄告信息的梳理和推送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要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注册科、办公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开展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复查工作。
1.开展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复查工作。复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责任单位:市场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2.开展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复查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是否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已取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对于发现利用自建房地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流通科、餐饮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3.开展自建房涉及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可参照“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
责任单位:质量综合科、药械科、特安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暂不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住建部门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
责任单位:注册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详见附件1)。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住建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应由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的问题,特别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可根据住建部门抄告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便于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同时将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住建部门。
(三)确保按时完成。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每月22日前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复查情况统计表》,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2022年8月26日前,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针对住建部门抄告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经营性自建房,要按照本市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推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复查工作,也可视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复查,于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经营证照复查工作。
附件:1.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复查情况统计表
3.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情况统计表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质计所:
现将《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6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2〕29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67号)、《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市监注〔2022〕118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明电〔2022〕19号)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局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立足市场监管“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抄告信息的梳理和推送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要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注册科、办公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开展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复查工作。
1.开展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复查工作。复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责任单位:市场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2.开展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复查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是否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已取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对于发现利用自建房地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流通科、餐饮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3.开展自建房涉及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可参照“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
责任单位:质量综合科、药械科、特安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暂不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住建部门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
责任单位:注册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详见附件1)。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住建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应由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的问题,特别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可根据住建部门抄告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便于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同时将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住建部门。
(三)确保按时完成。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每月22日前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复查情况统计表》,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2022年8月26日前,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针对住建部门抄告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经营性自建房,要按照本市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推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复查工作,也可视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复查,于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经营证照复查工作。
附件:1.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复查情况统计表
3.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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