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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102-3000-2023-00056 | 文号 | 永发改价格〔2023〕1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30 | |||||||||
标题 |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永安市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标准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2-3000-2023-00056 | |||||||||||
文号 | 永发改价格〔2023〕1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8-30 | |||||||||||
标题 |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永安市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标准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2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509号)《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23〕110号)等文件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持续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将年度改革实施计划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对永安市中型灌区农业灌溉成本进行认真审核,在开展成本测算、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局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分类农业水价
永安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含水产养殖)等三类用水价格。具体用水价格为粮食作物执行全成本水价0.1元/m3(按自流灌溉水价0.1元/m3);经济作物执行全成本水价0.11元/m3(按提水灌溉水价0.11元/m3)、养殖业(含水产养殖)执行全成本加利润率水价0.16元/m3(按自流灌溉执行水价为基数测算全成本水价为0.15元/m3)。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
根据《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23〕110号)文件要求,按照各村灌溉面积和灌溉定额确定年用水总量。定额内用水按照成本水价计算办法定价,超定额采取累进加价(阶梯计价)政策。当用水量在定额内,采用终端水价收取,超定额20%以内按终端水价的105%收取;超定额20%以上的按照终端水价的110%收取。
作物种类 |
用水级次 |
执行水价标准 |
|
比例 |
单价(元/m³) |
||
粮食作物 |
一级(定额内) |
100% |
0.1 |
二级〔超定额20%以内(含20%)〕 |
105% |
0.105 |
|
三级(超定额20%以上) |
110% |
0.11 |
|
经济作物 |
一级(定额内) |
100% |
0.11 |
二级〔超定额20%以内(含20%)〕 |
105% |
0.116 |
|
三级(超定额20%以上) |
110% |
0.121 |
|
养殖业 |
一级(定额内) |
100% |
0.16 |
二级〔超定额20%以内(含20%)〕 |
105% |
0.168 |
|
三级(超定额20%以上) |
110% |
0.176 |
三、水费征收
中型灌区农业水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征收。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水费征收时间按作物收成时间收缴,养殖业(含水产养殖)用水水费按季度或年征收。
四、水费管理制度
收费单位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收入开支用于灌区水利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及水利设施水毁修复,自觉接受发改、水利、财政、农业农村和用水农户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永安市水利局下发的有关农业水价收费文件同时作废。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安市水利局
2023年8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2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509号)《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23〕110号)等文件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持续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将年度改革实施计划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对永安市中型灌区农业灌溉成本进行认真审核,在开展成本测算、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局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分类农业水价
永安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含水产养殖)等三类用水价格。具体用水价格为粮食作物执行全成本水价0.1元/m3(按自流灌溉水价0.1元/m3);经济作物执行全成本水价0.11元/m3(按提水灌溉水价0.11元/m3)、养殖业(含水产养殖)执行全成本加利润率水价0.16元/m3(按自流灌溉执行水价为基数测算全成本水价为0.15元/m3)。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
根据《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23〕110号)文件要求,按照各村灌溉面积和灌溉定额确定年用水总量。定额内用水按照成本水价计算办法定价,超定额采取累进加价(阶梯计价)政策。当用水量在定额内,采用终端水价收取,超定额20%以内按终端水价的105%收取;超定额20%以上的按照终端水价的110%收取。
作物种类 |
用水级次 |
执行水价标准 |
|
比例 |
单价(元/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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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作物 |
一级(定额内) |
100% |
0.1 |
二级〔超定额20%以内(含20%)〕 |
105% |
0.105 |
|
三级(超定额20%以上) |
110% |
0.11 |
|
经济作物 |
一级(定额内) |
100% |
0.11 |
二级〔超定额20%以内(含20%)〕 |
105% |
0.116 |
|
三级(超定额20%以上) |
110% |
0.121 |
|
养殖业 |
一级(定额内) |
100% |
0.16 |
二级〔超定额20%以内(含20%)〕 |
105% |
0.168 |
|
三级(超定额20%以上) |
110% |
0.176 |
三、水费征收
中型灌区农业水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征收。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水费征收时间按作物收成时间收缴,养殖业(含水产养殖)用水水费按季度或年征收。
四、水费管理制度
收费单位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收入开支用于灌区水利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及水利设施水毁修复,自觉接受发改、水利、财政、农业农村和用水农户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永安市水利局下发的有关农业水价收费文件同时作废。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安市水利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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