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2-3000-2023-00057 文号永发改价格〔2023〕1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23-09-04
标题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2-3000-2023-00057
文号 永发改价格〔2023〕1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23-09-04
标题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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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永安市自来水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非居民用水效率,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商〔2018〕11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闽建办城函〔2020〕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永安市城区范围内,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二、加价项目:自来水价格,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三、计量缴费周期:以月用水量为计费周期。 

  四、用水定额: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定额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18)执行,具体定额由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 

  五、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 

  (一)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水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150%。 

  (二)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更高累进加价政策: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20%;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4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10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180%。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以及管网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和节水管理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3年9月4日 

永安市自来水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非居民用水效率,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商〔2018〕11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闽建办城函〔2020〕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永安市城区范围内,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二、加价项目:自来水价格,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三、计量缴费周期:以月用水量为计费周期。 

  四、用水定额: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定额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18)执行,具体定额由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 

  五、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 

  (一)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水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150%。 

  (二)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更高累进加价政策: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20%;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4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10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180%。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以及管网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和节水管理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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