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16-3000-2024-00014 文号永城管〔2024〕29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5-07
标题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7号建议(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16-3000-2024-00014
文号 永城管〔2024〕29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5-07
标题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7号建议(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7号建议(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0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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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吴梅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费收支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效益。好的物业管理改善了人居环境和工作环境,相应地也改善了市容市貌,促使群众安居乐业,改进人们的精神面貌,促进人际关系融洽、社会稳定。众多物业小环境的改善,也有力地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1.关于制定相对统一的物业费和小区地下停车场租金收取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小区服务品质的设计标准自行制定。目前永安市各小区的物业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费用从0.5-1.7元/每平方米不等,对地下停车场车位收取停车服务费50-60元不等。由于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也不同,业主与物业企业对费用收取标准有争议的,双方可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重新作出约定。 

  2.关于加强对恶意欠缴物业费业主的惩戒力度,简化诉讼催收程序。业主欠缴物业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永安市也曾出台相关文件对公职人员欠缴物业费的行为进行约束。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物业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程序能否简化要由人民法院依法依职责作出。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建言献策。 

    

  领导署名:唐成川 

  联 系 人:李小寅 

  联系电话:0598-3620062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吴梅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费收支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效益。好的物业管理改善了人居环境和工作环境,相应地也改善了市容市貌,促使群众安居乐业,改进人们的精神面貌,促进人际关系融洽、社会稳定。众多物业小环境的改善,也有力地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1.关于制定相对统一的物业费和小区地下停车场租金收取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小区服务品质的设计标准自行制定。目前永安市各小区的物业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费用从0.5-1.7元/每平方米不等,对地下停车场车位收取停车服务费50-60元不等。由于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也不同,业主与物业企业对费用收取标准有争议的,双方可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重新作出约定。 

  2.关于加强对恶意欠缴物业费业主的惩戒力度,简化诉讼催收程序。业主欠缴物业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永安市也曾出台相关文件对公职人员欠缴物业费的行为进行约束。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物业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程序能否简化要由人民法院依法依职责作出。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建言献策。 

    

  领导署名:唐成川 

  联 系 人:李小寅 

  联系电话:0598-3620062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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