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16-3000-2024-00017 文号永城管〔2024〕3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5-07
标题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02411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16-3000-2024-00017
文号 永城管〔2024〕3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5-07
标题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02411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02411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0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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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曾齐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市里采取必要措施,杜绝拒缴物业费的行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和水电公摊费等相关费用等职责。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物业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程序能否简化要由人民法院依法依职责作出。业主欠缴物业费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民事行为。 

  2.关于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我局一贯认真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积极调解业主与物业企业的矛盾纠纷,为企业排忧解难。 

  希望您能够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我们,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再次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领导署名:唐成川 

  联 系 人:李小寅 

  联系电话:0598-3620062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曾齐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市里采取必要措施,杜绝拒缴物业费的行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和水电公摊费等相关费用等职责。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物业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程序能否简化要由人民法院依法依职责作出。业主欠缴物业费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民事行为。 

  2.关于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我局一贯认真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积极调解业主与物业企业的矛盾纠纷,为企业排忧解难。 

  希望您能够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我们,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再次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领导署名:唐成川 

  联 系 人:李小寅 

  联系电话:0598-3620062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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