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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117-3000-2024-00018 | 文号 | 永水利〔2024〕4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13 | |||||||||
标题 |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6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17-3000-2024-00018 | |||||||||||
文号 | 永水利〔2024〕4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水利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5-13 | |||||||||||
标题 |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6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黎梅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上曹水库发展旅游观光景点”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上曹水库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小Ⅰ型公益性水库,坝址以上集雨面积3.01km2,水库总库容103.58万m3,有效灌溉面积2016亩。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曹水库集雨面积较小,为确保上曹水库大坝运行、度汛安全和下游灌溉供水需要,会不定时向下游放水,水位波动较为频繁,不宜作为风景区,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人为活动和其他项目建设,可能会侵占损坏水库大坝及其设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故不建议将该水库发展为旅游观光景点。
附件: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领导署名:张 闽
联 系 人:刘美清
永安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附件2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移民征地线以下为管理范围;无库区移民征地线的,库区淹没对象二年至一百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坝址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两百米至三百米内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三百米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中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一百米至二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小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二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修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域范围内围垦;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四)擅自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黎梅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上曹水库发展旅游观光景点”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上曹水库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小Ⅰ型公益性水库,坝址以上集雨面积3.01km2,水库总库容103.58万m3,有效灌溉面积2016亩。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曹水库集雨面积较小,为确保上曹水库大坝运行、度汛安全和下游灌溉供水需要,会不定时向下游放水,水位波动较为频繁,不宜作为风景区,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人为活动和其他项目建设,可能会侵占损坏水库大坝及其设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故不建议将该水库发展为旅游观光景点。
附件: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领导署名:张 闽
联 系 人:刘美清
永安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附件2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移民征地线以下为管理范围;无库区移民征地线的,库区淹没对象二年至一百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坝址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两百米至三百米内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三百米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中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一百米至二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小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二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修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域范围内围垦;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四)擅自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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