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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117-3000-2024-00020 | 文号 | 永水利〔2024〕4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15 | |||||||||
标题 |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3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17-3000-2024-00020 | |||||||||||
文号 | 永水利〔2024〕4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水利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5-15 | |||||||||||
标题 |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3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谢传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城市文化名片”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溪源水库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兼有供水与发电功能的中型公益性水库,坝址以上集雨面积54.1km²,水库总库容1510万m3,有效灌溉面积13460亩,设计向永安城区日供水4-7万m3。目前水库所在范围已列入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为确保水库大坝运行、度汛安全和下游灌溉、供水需要,以及饮用水质安全和游玩市民的人身安全,不宜作为风景区,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人为活动和其他项目建设,可能会侵占损坏水库大坝及其设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故不建议将该水库发展为旅游观光景点。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领导署名:张 闽
联 系 人:林 鹏
永安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3.《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移民征地线以下为管理范围;无库区移民征地线的,库区淹没对象二年至一百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坝址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两百米至三百米内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三百米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中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一百米至二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小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二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修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域范围内围垦;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四)擅自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谢传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城市文化名片”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溪源水库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兼有供水与发电功能的中型公益性水库,坝址以上集雨面积54.1km²,水库总库容1510万m3,有效灌溉面积13460亩,设计向永安城区日供水4-7万m3。目前水库所在范围已列入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为确保水库大坝运行、度汛安全和下游灌溉、供水需要,以及饮用水质安全和游玩市民的人身安全,不宜作为风景区,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人为活动和其他项目建设,可能会侵占损坏水库大坝及其设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故不建议将该水库发展为旅游观光景点。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领导署名:张 闽
联 系 人:林 鹏
永安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3.《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移民征地线以下为管理范围;无库区移民征地线的,库区淹没对象二年至一百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坝址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两百米至三百米内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三百米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中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一百米至二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小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二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修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域范围内围垦;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四)擅自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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