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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117-3000-2024-00022 | 文号 | 永水利〔2024〕4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21 | |||||||||
标题 |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17-3000-2024-00022 | |||||||||||
文号 | 永水利〔2024〕4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水利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5-21 | |||||||||||
标题 |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范福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简化村级河道清淤申报手续”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2年12月,我市推行四、五级河道生态修复项目生态补偿权转让的模式,由中标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销售和维护。对于需要清淤疏浚的河道,由所在乡镇(街道)汇总至我局编入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生态补偿权转让中标单位为主、所在乡镇(街道)配合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工作。
领导署名:张 闽
联 系 人:苏志勇
永安市水利局
范福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简化村级河道清淤申报手续”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2年12月,我市推行四、五级河道生态修复项目生态补偿权转让的模式,由中标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销售和维护。对于需要清淤疏浚的河道,由所在乡镇(街道)汇总至我局编入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生态补偿权转让中标单位为主、所在乡镇(街道)配合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工作。
领导署名:张 闽
联 系 人:苏志勇
永安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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