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电站:
根据《省水利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福州电监办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水农电〔2010〕7号)文件精神,现对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三个责任人”重新进行调整,明确单位法人责任、行政领导责任、主管部门责任。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对水电站安全负法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电站负行政领导责任;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大坝安全鉴定的技术审查、大坝除险加固、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查、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审查等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主管部门责任。
附件:永安市水电站安全生产“三个责任人”名单
永安市水利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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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