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09-1600-2022-00007 | 文号 | 永民〔2022〕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07 | |||||||||
标题 |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9-1600-2022-00007 | |||||||||||
文号 | 永民〔2022〕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3-07 | |||||||||||
标题 |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三明市民政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2〕14号)文件要求,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08元提高至815元。
二、调整特困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1.分散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
2.集中供养标准。
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安排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财政和乡镇(街道)分比例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做好提标资金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适度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附件: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览表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22年3月7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三明市民政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2〕14号)文件要求,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08元提高至815元。
二、调整特困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1.分散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
2.集中供养标准。
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安排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财政和乡镇(街道)分比例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做好提标资金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适度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附件: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览表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22年3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