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安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接续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省银监、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接续期内做好全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要提高
做好接续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省银监、财政、人行、乡村振兴(扶贫办)等部门的工作要求,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接续期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为满足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需求,持续支持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脱贫,是防止返贫、复贫、致贫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政策要把好
(一)支持对象: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参照执行。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 (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由市扶贫开发协会设立担保基金进行担保。
(六)贴息方式:争取财政资金对贷款进行适当贴息,标准按现行当年基准利率进行贴息,并保持过渡期内政策总体稳定。
(七)风险补偿机制:在市扶贫开发协会设立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十)贷款流程:有贷款需求的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开发科审核同意送市扶贫开发协会备案担保,由贷款银行按信审程序办理贷款。
(十一)实施时间:文件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落实
1、加强协调配合。乡镇(街道)、市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办、财政、扶贫开发协会及人民银行永安支行等部门要进一步衔接政策,做好信息共享。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工作统筹,及时为承担贷款的银行机构提供更新脱贫户、边缘户名单;人民银行要支持银行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部门要安排财政资金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发挥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后管理、风险保障等工作。
2、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市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包村工作队作用,帮助脱贫户选择合适产业,组织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方面培训,同时积极支持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脱贫户,让脱贫户参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稳定脱贫共同致富。
3、持续稳定政策。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各银行机构要充分考虑脱贫户和边缘户发展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对符合条件、有发展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脱贫户、边缘户做到应贷尽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做到应延尽延、应续尽续。
4、强化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监督,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
中共永安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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