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安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委乡村振兴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永安市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安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安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日
永安市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 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支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加强和规范示范创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创建资金),是指2024-2028年省、市、县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林业局。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是指2023-2027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在2024-2028年评估认定期,经省级每年组织认定的“乡村振兴示范乡镇”、“乡村振兴示范村”。
第五条
示范创建资金遵循“县域统筹、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永安市财政局以及有关乡镇、村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按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实施、验收以及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每年3月底前会同永安市财政局将上年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上一级乡村振兴办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永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示范创建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示范创建资金,并组织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主体作用,由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分管领导作为项目指挥长,统筹协调项目各项工作,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拨付、建档、资产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监管,把关审核项目可行性,不违规用地,不与村庄规划相违背;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并根据实施方案、项目进度、验收材料及相关票据,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防止资金沉淀结余;直接负责实施以乡镇(街道)为业主的项目;实时更新资金在线监管平台。
第十条
项目村根据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用地审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签证自验、资金支出、档案管理、资产管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示范创建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示范创建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省级衔接资金等统筹安排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2024-2028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乡村振兴办分年度安排下达我市。
(二)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2024-2028年从省级业务部门现有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整合的资金。涉及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文旅厅、商务厅。资金及绩效目标由省委乡村振兴办会同省财政厅分年度统一下达我市。2024年的统筹整合资金于2024年6月30日前下达。2025-2028年的统筹整合资金计划上一年度的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
(三)省级衔接资金等统筹安排资金。2024-2028年从省市县各级按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筹集的衔接资金和省农业农村厅部门预算“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等相关资金渠道中,统筹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委乡村振兴办分年度下达我市。
(四)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用于配套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的专项资金。
(五)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用于配套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的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和永安市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重点示范乡镇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其中: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省委乡村振兴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市每年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数量,统筹考虑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等情况,将资金切块下达。我市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原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新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
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由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300万元。
重点示范乡镇奖补:每年省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选定10个,给予每个2000万元支持(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由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每年省委乡村振兴办联合省委改革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个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由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组织乡镇(街道)、村提前谋划项目,建立项目库;于当年度资金下达后及时会同永安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永安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于收到资金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三明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三明市财政局备案,同步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可用于支持创建期内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县级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级申请,乡镇(街道)根据创建实施方案,明确拟实施项目,乡镇(街道)党委经会议研究后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审核,拟定示范创建资金项目批复(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规模、绩效目标),报永安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县级将统筹区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项目的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予以分配资金,不搞平均主义。项目由乡镇(街道)或村负责组织实施,鼓励各乡镇(街道)将项目交由市、乡两级国企代建,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由乡镇根据创建实施方案,提出拟实施项目,乡镇(街道)党委经会议研究后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审核,拟定示范创建资金项目批复(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规模、绩效目标),报永安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鼓励各乡镇(街道)将项目交由市、乡两级国企代建,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用地审批、立项设计、招投标、预决算、进度质量、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建立档案、资产管护及公开公示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1个月内,由乡镇(街道)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提出完(竣)工验收申请,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牵头组织永安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组成联合验收组开展县级验收,并给出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以乡镇(街道)为主,乡镇(街道)应建立规范完整项目档案,作为检查验收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并统一纳入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也需保存项目原始档案资料。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项目档案管理目录要求审核把关,规范项目档案,确保项目档案材料规范完整。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和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资金由县级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提升、推广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推动好经验好做法成为工作制度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原则上一年内完成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示范创建资金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四条
县本级按当年度省、市、县三级统筹的示范创建对象补助资金总量中计提项目管理费用(从县级示范创建配套资金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创建补助资金总量的3%,主要用于县级组织验收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并据实结算。示范创建对象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乡村级验收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从县级示范创建配套资金据实列支。
第二十五条
示范创建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实施项目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由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会同乡镇(街道)负责在相关乡镇(街道)或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要指导督促乡镇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示范创建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示范创建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示范创建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乡镇(街道)作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位);对于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可指定相关账户作为示范创建项目专户,资金从县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达村级专户,确保资金到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和永安市财政局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示范创建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示范创建资金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实时监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示范创建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和永安市财政局根据省里下达的绩效目标,对所使用的示范创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4月30日前报送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以拨代支。示范创建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永安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永安市委乡村振兴办会同永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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