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闽明环限〔2019〕21号
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2193803C
法定代表人:肖梅凤
详细地址:永安市贡川镇新发冲村
2019年12月 6日夜间至7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突击对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5#、6#生产车间有生产,其他造纸车间未生产,污水处理站有运行,废水经总排放口排放,水质感观微浑,执法人员在总排放口进行了采样及拍照取证。2019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永安市环境监测站报告(永测报字[2019]第H048号),报告显示该公司2019年12月6日夜间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71mg/L,氨氮2.20 mg/L,悬浮物32 mg/L,其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了超过《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中造纸企业标准COD浓度80mg/L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19]第H048)等证据为凭。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9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听证告知书》(永环听告字【2019】25号),现责令你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措施。限制生产的期限自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限制生产决定解除之日止。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限制生产,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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