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安市双峰建材有限公司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永安市双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770698708Q
法定代表人: 刘忠云
地址: 永安市曹远镇大兴工业区16号
我局于 2021 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8月30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树脂瓦熔融挤出(注塑)和塑料粒热熔挤出工段产生的废气通过收集处理后进入配套建设的一套喷淋塔+DDBD等离子净化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发现,该喷淋塔+DDBD等离子净化废气处理设施中引风机已开,但喷淋塔水池干涸,DDBD等离子净化器未开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 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拒绝、阻挠我局实施复查的,将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按日计罚方式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永安)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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