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棋翔木业有限公司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福建棋翔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MA2YLB0KX0
法定代表人: 余清熙
地址: 永安市洪田镇东坑工业区169号
我局于 2021 年8月28日对你公司(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8月28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采样口设置距变径处距离偏近,监测平台过小,楼梯为直梯。热压废气排放口未建设监测平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拒绝、阻挠我局实施复查的,将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按日计罚方式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永安)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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