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安市宏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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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永安市曹远镇大兴工业区5号
法定代表人: 周建嘉
我局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有1条蜡模生产线、1条覆膜砂生产线和1个洗白工序,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 ,并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拒绝、阻挠我局实施复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按日计罚方式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永安)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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