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郑国源植物沥青加工点)
当事人:郑国源植物沥青加工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 所:永安市曹远镇上曹村水库边原果林场部
2022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点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检查发现,你加工点建设有3个蒸馏罐、1个蒸煮罐、1个导热油炉,生产原料竹焦油经蒸煮罐蒸煮分离出植物沥青冷却为块状植物沥青,蒸煮出的气体经蒸馏罐蒸馏出竹油。现场检查时,你加工点未生产,但是现场有生产痕迹,郑国源现场未能提供环保相关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2022年4月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加工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 4月2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加工点履行整改的情况后督察。后督察时若发现你加工点拒不改正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将对你加工点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永安)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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