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永安市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泉源电站)
明永环责〔2022〕45号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永安市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泉源电站:
经调查核实,你电站将流量传感器设置在流量传感器放置在坝内垂直钢管中,钢管插入坝内水中,连接电站发电引水管,传感器与最小下泄流量放水管无连接,采集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下泄流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和《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于2022年 6月24日前,书面报告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并视整改情形依法裁罚。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永安)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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