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永安新范科技有限公司)
明永环责〔2022〕43号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永安新范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生产废气总排放口未规范建设采样监测平台和辊涂室门窗未密闭,调漆工序集气罩设置在作业点上方约1.5米处,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于2022年 6月17日前,书面报告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并视整改情形依法裁罚。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永安)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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