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

日期:2022-06-10 16:52 来源: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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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永环责〔2022〕46号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永安市发华机制炭厂(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10751328B

  法定代表人:苏作发(执行事务合伙人)

  住      所: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栏山窠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整改情况于2022年6月13日前,书面报告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并视整改情形依法裁罚。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永安)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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