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三明燕宏竹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福建省三明燕宏竹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5C11W3X
法定代表人:张建
住 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大兴工业园坑边路300-1号
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检查时,你公司炭化工序停产,炭化工序、烘干工序冷凝水等生产废水进入收集池后由管道引至场内雨水管,通过该雨水管引至厂区东侧公路边排放;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采集锅炉房旁阴井进口、厂区外雨水排放口、厂区内生产废水收集池水样各三瓶。
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2]第B025号)证实:2022年3月11日,福建省三明燕宏竹业有限公司锅炉房旁阴井进口水样pH为4.5,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浓度分别为2.06×103mg/L、24.0mg/L、0.790mg/L;厂区外雨水排放口水样pH为4.4,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浓度分别为2.23×103mg/L、16.7mg/L、0.947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的pH6-9、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挥发酚≤0.5mg/L的排放限值。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2022年3月1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拍摄照片、视频、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2]第B025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履行整改的情况开展后督察。后督察时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将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永安)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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