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排污许可证事先(听证)告知书
明环评永告[2024]2号
注销排污许可证事先(听证)告知书
永安晟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昌如;
生产经营场所:三明市永安市大湖镇金银湖工业区29-7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8RMLNU5U
经查,你公司2022年11月10日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 91350400MA32D6UQ5D001V),根据《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中现有企业应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该标准的规定,现无法联系你公司负责人,且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无人值守,无法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局拟注销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后续你公司如需生产,请按照《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三明市永安市五一路66号
联系人:赵青
联系电话:0598-3650325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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