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日期:2018-11-29 11:43 来源: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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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环限产[2018]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782193803C

法定代表人: 肖梅凤

地址:永安市贡川镇新发冲村

  我局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污水处理站内污泥微生物大量死亡,污水处理站已停止进水。以上事实,有《永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厦门世纪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世纪兴源公司为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运维公司)停产报备材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即你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水生产线的生产)。限制生产的期限自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限制生产决定解除之日止。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并向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保局或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决定的履行。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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