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免于处罚的情形 |
免于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 管措施 |
法律依据 |
1 |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且24小时内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免予处罚情形清单第1项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2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免予处罚情形清单第2项 |
执法后督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3 |
未批先建 |
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1项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4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2项 |
执法后督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
1、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2、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3项和第4项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超过规定时限的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
首次被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5项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
7 |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首次被发现,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6项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
项目运行期间环保设施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验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6项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9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
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填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6项 |
执法后督察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 管措施 |
法律依据 |
1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2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3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4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首次被发现,未有被群众投诉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5 |
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
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首次被发现,经检查指出后立即拆除、封堵,且现场未发现排放污染物迹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6 |
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案件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履行到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1.生态环境部等14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节。 |
备注:从轻处罚幅度统一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裁量等级取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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